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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2、小区地上车位,建造于小区地上空间,是为了满足临时停放车辆而设置的车位。地上车位又分两种,一种是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一种是开发商在规划外新增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新增的车位,且占用了公共土地,则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1、何时实际交付使用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自合同生效开始温先生就拥有该车位使用权,开发商一直逾期为交付使用的确已经违反了合约规定。因此法院支持温先生索要逾期未交付使用的赔偿要求。

2、超出部分租金处理问题

温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因为车位使用年限约定的很长,至2078年,因此租金也实际交付了10万元。如今使用权有效期只有20年,那明显的租金的数额就存在不合理的地方。需要温先生与开发商进行协商退换部分租金或签订到期自动续租合同。

3、有效时限

虽然开发商有权对车位进行租赁,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也就是说,虽然温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车位使用权有效期是到2078年,但实际上到2038年2月25日就会失效。

1、买卖不同

人防车位的产权属于国家所以不得进行买卖,但是可以进行租赁,;

产权车位可以和房屋一样进行买卖;

2、价格不同

人防车位的产权使用年限决定了其购买价格比产权车位低的多,有的小区人防车位的价格可能只有产权车位价格的一半。

3、产权不同

人防车位的产权不属于业主,也不属于开发商,产权属于国家;

产权车位一般是开发商出售给购房者的,该类车位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产权属于购买者;

产权车位拥有完整产权的车位,它的使用权限和我们车位所在的土地的使用权限,以及我们住宅的使用权限是一样的,期限满后又可以自动续期。

4、后期风险

产权车位一般情况下的责权利清洗明确,后期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人防车位面临到期续租和强制征用的问题,后期如果出现问题都比较复杂。

一、什么样的地下车位没产权?

1、人防工程车位。人防工程改造的地下车位,按照人防工程的权属规则处理,《人民防空法》规定了在和平时期可以依据“谁投资、谁使用、谁收益”原则使用,战争状态归国家统一使用,关于人防工程车位的所有权法律实务中是有争议的,各地政策也不太一样,一般来讲是没有产权的;

2、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算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开发商无权出售,这类车位就像小区的其他公共配套一样,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地下车位列入公摊面积,具体是否计入公摊面积,一个是看开发商在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有没有约定该面积计入公摊,另外也可以到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

1、看物业的态度。在物业车位还没完全卖完之前,物业态度不能太仁慈。物业如果仁慈地保留很多临停位,而且收费低的话,住户购买车位的意欲自然低。

2、周边没有太多替代方案。有些人就嫌小区车位贵,又租不到车位,于是跑去旁边商场或者写字楼办长租。或者旁边小区车位便宜,就跑去旁边租。有个广州朋友,常抱怨自己小区住了四五年,车位都没卖完。去到一看,旁边就有片露天空地不收费,估计用来服务于楼下的商业街,每次去都车位充足。虽然没遮没挡,但离小区又不远,大家自然不想去买车位。

3、小区入住率高。如果人都不来住,自然车也不用停。

4、小区的每户车位比例不能太高,否则哪怕住满人也不会稀缺。现在新房基本都是1:0.8以上,接近一户一位,甚至还有些小区去到夸张的1:1.5,供需基本能被满足。除了比例外,还要看小区内的收入水平,以及年龄构成,不能有太多不开车的老人。所以很多时候,反而是高品质老小区的车位容易涨价。积累多年养成了高入住率,加上早期车位配比低,车位稀缺性更强。以佛山为例,有个被称为富人区的楼盘,建设时间较早,车位配比很低,里面住户经济水平又高,每户都好几台车,车位被炒上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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