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3日,法院一审后,判决被告某百货有限公司南宁朝阳路分店退还原告谢某货款256元;被告某百货有限公司南宁朝阳路分店支付原告谢某赔偿金2560元;在被告某百货有限公司南宁朝阳路分店不能清偿本案债务时,由被告某百货有限公司负责清偿。
从技术含量的角度,钢印压码式打印的技术含量明显高于油墨喷涂的技术含量。因此,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本院推定钢印压码式打印的生产日期为涉诉食品的真正生产日期。据此,原告在向被告购买涉诉食品时,涉诉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
执法人员称,窜改食品生产、保质日期,都属于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佰佰提醒,一般大型供货商都与商超签有协议,对于过期商品,进行回收销毁。供货商不回收的,由经营者主动下架后销毁。不管采取什么方式,过期产品不允许销售,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那么,梁先生是否有权利要求十倍赔偿呢?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情况后,经营方承认该食品是从其店内售出,由于工作疏忽,确实在标签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等内容。经过耐心细致地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投诉人梁先生退回所购的问题商品,经营方赔偿投诉方1100元,事后,双方都对这起食品安全案例处置相当满意。
法律专家分析,在这个食品安全案例中,经营者将已经生虫变质的幼儿奶粉出售,根据食品安全法律,属于欺诈消费者。依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去年12月,赵先生在超市花去358.4元购买一款韩国进口的某牌芦荟饮料28瓶,饮料配料标注为“水、芦荟粉、芦荟胶、白砂糖、芦荟汁……”。购买后,赵先生得知芦荟属于新资源食品,有特别的标识规定,但这款芦荟饮料并未依规标注。他认为,某超市销售的芦荟饮料为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安全食品,便将超市告到法院,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被告退还货款358.4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3584元。
消费者起诉超市的理由是,该产品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440508010034,可确认就是普通食品。既然是普通食品为何添加中药材?食品就是食品,药品就是药品,保健品就是保健品,不能胡来。假如说,这种“中药饼干”是一种保健食品,还是能够接受的,但也应该向专门人群销售,而不是向普通人群销售。
茶叶买回去后,他发现所购买的茶叶,外包装上宣称为“极品”,产品说明内容里有“具有清热解毒、消炎利便、解烟解酒的特点……被誉为‘长寿茶’,是现代人茶饮最佳珍品”等表述。邓先生认为,这些茶叶的外包装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不能使用最高级、绝对化语言”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
民以食为天,食品消费是经济发展的基础,食品行业竞争也是相当激烈的,近日,因认为9款“英氏”婴儿营养米粉罐侵犯了自己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导致公司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雅培贸易公司将英氏营养、枫树食品、英氏乳业、乐友达康、兴华塑胶等五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合理费用及经济损失1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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