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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包装标识不明确 消费者积极维权获得2560元赔偿

2015-04-09 13:5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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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014年12月23日,法院一审后,判决被告某百货有限公司南宁朝阳路分店退还原告谢某货款256元;被告某百货有限公司南宁朝阳路分店支付原告谢某赔偿金2560元;在被告某百货有限公司南宁朝阳路分店不能清偿本案债务时,由被告某百货有限公司负责清偿。

商品包装上的贮存条件对食品质量安全有多重要,可能不是每个人都能体会到,尤其是酒类商品的预包装,下面,我们来看一个酒类商品包装没有标明贮存条件被告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29日,原告谢某到被告某百货有限公司朝阳分店购买了由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国藏郎酒”两瓶,每瓶单价128元。原告曾向南宁市兴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某公司朝阳分店销售外包装上未标明贮存条件的国藏郎酒的情况,该局于2013年4月12日对某公司朝阳分店的前述销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同年6月9日对某公司朝阳分店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没款4136元,上缴国库。该处罚已执行完毕。

事后,被告托南宁市兴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9月4日向原告送达了《关于对谢某来信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希望对方能撤销诉状。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坚决认为被告销售的产品未依法标明贮存条件,遂诉至法院,希望能得到被告相应的赔偿,并给其一个酒类商品经营提醒,做事能从消费者健康消费的角度出发。

裁判结果

本案中的涉案食品“国藏郎酒”属预包装食品,该食品预包装的标签上没有标明贮存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事项的有关规定。

2014年12月23日,法院一审后,判决被告某百货有限公司南宁朝阳路分店退还原告谢某货款256元;被告某百货有限公司南宁朝阳路分店支付原告谢某赔偿金2560元;在被告某百货有限公司南宁朝阳路分店不能清偿本案债务时,由被告某百货有限公司负责清偿。当事人不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佰佰提醒,酒品消费不同于一般的食品消费,一旦因为包装而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饮用后不堪设想,因此,消费者在购买酒前,一定要谨慎,遇到质量问题千万不能含糊,记得维权。

责任编辑:胡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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