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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天然灾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2016-05-25 17: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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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为办理农业生产因天然灾害受损之现金救助、补助或低利贷款,特依农业发展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设置农业天然灾害救助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同条项及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1 条 

为办理农业生产因天然灾害受损之现金救助、补助或低利贷款,特依农业发展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设置农业天然灾害救助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同条项及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删除)

第 3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隶属于农业特别收入基金项下,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以下简称农委会) 为主管机关。

第 4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有关收入。

第 5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办理农业生产因天然灾害受损之现金救助、补助或低利贷款。

二对于农业行库及农、渔会提供资金办理前款低利贷款所需之利息补贴。

三办理灾情查报、实地勘查及抽查所需之费用。

四管理及总务支出。

五其他有关支出。

第 6 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由农业特别收入基金管理委员会办理之。

第 7 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8 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9 条 

本基金所需工作人员,由农委会现职人员派兼之。

第 10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1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12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誊余,以累积誊余处理。

第 13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 14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责任编辑:胡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