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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田水利设施天然灾害善后处理办法

2017-10-16 13: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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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为防救农田水利设施天然灾害,并确实掌控灾情迅予处理善后,以维正常营运,特订定本办法。

关于农田水利设施天然灾害善后处理办法

第 1 条

为防救农田水利设施天然灾害,并确实掌控灾情迅予处理善后,以维正常营运,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各农田水利会管理之农田水利设施遭受天然灾害,应先行主动办理紧急处理之抢险、抢修措施,以防止灾害扩大,并于灾害发生后立即查报灾情。

第 3 条

各农田水利会年度预算,应依年度支出预算总额百分之一编列灾害准备金,支应灾害紧急抢险、抢修及修复经费之需。

前项准备金于每年泛期过后 (即十一月底以后) ,若有尚未动用者得专案报请经济部水利处 (以下简称水利处) 核准,充为其他工程之用。

第 4 条

各机关委讬代管之区域或都市排水,其设施遭受灾害不适用本办法,应另案提报委讬机关处理之。

第 5 条

经常性之管理维护工程及临时性水利措施,如渠道、圳路之浚漂、临时拦水措施、导水路及土渠等,不得列入灾害抢险、抢修工程,应在年度预算岁修维护经费办理。

第 6 条

灾情查报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遇台风、豪雨侵袭后,各农田水利会应即派员全面调查所属辖区受灾情形,据实详填报告 (格式如附表一) ,并以最快速方式提报水利处汇整。

二灾害损失报告之第一次报告应于灾害产生后二日内提报,末次报告应于该次灾害产生原因消失之日起二日内提报。

三灾害查报应以灾害发生原因为查报单元,并于损毁报告中填明灾害名称,及述明第几次报告。该次单元灾情若一次查报齐全时,即以“全”次报填之,如一次无法查明时,应依序填列各次报告之顺位。

四灾害损失报告最末栏为合计,各提报单位应按栏分别加予统计,俾以了解受灾之数值。

五同一单元灾害名称之损失报告,如分次查报时,其上次提报之灾情资料不必重复填入下次报告,惟填报下次报告时,应将上次提报之合计数值填入并加累计,俾以了解该次灾害单元受灾之总值。

六填报损失报告时,请先详阅填表说明,并按损失报告受灾栏规定之单位 (如公尺、平方公尺、座、仟元、公顷等) 填报,俾以统计。

附表一

┌───┐

│临时报│灾害发生后二日内编报

┌───┼───┴───────────────────────

│经│台风

│济│○○农田水利会○○

│部│豪雨

│水│

│利│

│处│

├───┼─────┬─────┬─────┬─────┬───

│会农│受灾情形│引水渠 (导│干线│支线│分线

│计水├─────┤水路) │ (公尺) │ (公尺) │ (公尺

│室组│受灾圳路别│ (公尺) │││

│├──┬──┼──┬──┼──┬──┼──┬──┼──┬

││圳别│地号│冲毁│受损│冲毁│受损│冲毁│受损│冲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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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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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各各│合计││││││││

│县工农├─────┼──┴──┴──┴──┴──┴──┴──┴

│市程田││

│政处水│附注│

│府利││

│会││

└───┴─────┴─────────────────────

机关长官主办业务人员审核

主办会计人员登记

(编制报表时,请先详填阅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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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农田水利设施损毁报告 (第次报告)

中华民国年月日

──┬─────┬─────┬─────┬─────┬─────

│内外面工 (│临时栏水坝│渠首工│构造物│其他

) │平方公尺) │ (座) │ (座) │ (座) │

│││││

──┼──┬──┼──┬──┼──┬──┼──┬──┼──┬──

受损│冲毁│受损│冲毁│受损│冲毁│受损│冲毁│受损│冲毁│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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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