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防救农田水利设施天然灾害,并确实掌控灾情迅予处理善后,以维正常营运,特订定本办法。
关于农田水利设施天然灾害善后处理办法
第 1 条
为防救农田水利设施天然灾害,并确实掌控灾情迅予处理善后,以维正常营运,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各农田水利会管理之农田水利设施遭受天然灾害,应先行主动办理紧急处理之抢险、抢修措施,以防止灾害扩大,并于灾害发生后立即查报灾情。
第 3 条
各农田水利会年度预算,应依年度支出预算总额百分之一编列灾害准备金,支应灾害紧急抢险、抢修及修复经费之需。
前项准备金于每年泛期过后 (即十一月底以后) ,若有尚未动用者得专案报请经济部水利处 (以下简称水利处) 核准,充为其他工程之用。
第 4 条
各机关委讬代管之区域或都市排水,其设施遭受灾害不适用本办法,应另案提报委讬机关处理之。
第 5 条
经常性之管理维护工程及临时性水利措施,如渠道、圳路之浚漂、临时拦水措施、导水路及土渠等,不得列入灾害抢险、抢修工程,应在年度预算岁修维护经费办理。
第 6 条
灾情查报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遇台风、豪雨侵袭后,各农田水利会应即派员全面调查所属辖区受灾情形,据实详填报告 (格式如附表一) ,并以最快速方式提报水利处汇整。
二灾害损失报告之第一次报告应于灾害产生后二日内提报,末次报告应于该次灾害产生原因消失之日起二日内提报。
三灾害查报应以灾害发生原因为查报单元,并于损毁报告中填明灾害名称,及述明第几次报告。该次单元灾情若一次查报齐全时,即以“全”次报填之,如一次无法查明时,应依序填列各次报告之顺位。
四灾害损失报告最末栏为合计,各提报单位应按栏分别加予统计,俾以了解受灾之数值。
五同一单元灾害名称之损失报告,如分次查报时,其上次提报之灾情资料不必重复填入下次报告,惟填报下次报告时,应将上次提报之合计数值填入并加累计,俾以了解该次灾害单元受灾之总值。
六填报损失报告时,请先详阅填表说明,并按损失报告受灾栏规定之单位 (如公尺、平方公尺、座、仟元、公顷等) 填报,俾以统计。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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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报│灾害发生后二日内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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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台风
│济│○○农田水利会○○
│部│豪雨
│水│
│利│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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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农│受灾情形│引水渠 (导│干线│支线│分线
│计水├─────┤水路) │ (公尺) │ (公尺) │ (公尺
│室组│受灾圳路别│ (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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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别│地号│冲毁│受损│冲毁│受损│冲毁│受损│冲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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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各各│合计││││││││
│县工农├─────┼──┴──┴──┴──┴──┴──┴──┴
│市程田││
│政处水│附注│
│府利││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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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长官主办业务人员审核
主办会计人员登记
(编制报表时,请先详填阅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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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农田水利设施损毁报告 (第次报告)
中华民国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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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面工 (│临时栏水坝│渠首工│构造物│其他
) │平方公尺) │ (座) │ (座) │ (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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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损│冲毁│受损│冲毁│受损│冲毁│受损│冲毁│受损│冲毁│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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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