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中心诉称,大世界票务公司为国际航协认可的国内客运机票代理人,并与民航中心办理了《不可撤销的经济担保函》。该担保函最高支付金额为100万元。为此,大世界票务公司与民航中心签订了《担保与反担保协议》。
上诉人为托运中国电影器材公司出口到印度孟买的一批电影器材配件,于2001年8月9日对该批货物进行运输装箱,并取得装箱单。
中大销售公司向天客达公司销售摆渡车3台,天客达公司于2009年5月8日提车当日向中大销售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摆渡车加工费及料件费合计485 551.48元,已出远期支票一张,金额18万元,余款305 551.48元在2009年7月7日前支付完毕。
2001年3月28日,进出口公司传真委托天原公司订舱空运服装至意大利罗马。天原公司接受后,根据进出口公司的指令,以托运人身份向意大利货运公司(即航空公司)订舱。
被上诉人李凡、邓明昱因参加国际会议而向被上诉人中旅服务公司购买上诉人大韩航空公司的机票,中旅服务公司作为大韩航空公司代理人向李凡、邓明昱出票。李凡、邓明昱与大韩航空公司之间已形成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
2004年8月11日,原告得知在韩国中小企业银行没有发出任何指示的情况下,上述货物已经被提走,原告即与被告进行交涉,但被告拒绝提供货物下落,也拒绝进行赔偿。现韩国中小企业银行已经将全套正本单据退还给原告。
亚连株式会社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寿光市供销社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寿光供销社)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海事法院(2002)青海法烟海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亚连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栾丕强、董秀生,寿光供销社的委托代理人毛艳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金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国大韩航空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于2000年9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被告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状。
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青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恒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01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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