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工伤保险制度在我国建立已近20年,随着人们职业维权意识增强,工伤保险的作用越来越受各界重视。但出于成本考虑等一系列原因,仍然有一些企业不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一些雇主甚至强迫职工签订“生死状”。
摘要申诉人张某于1982年2月到某电容器厂工作,双方于1995年11月签订了期限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2002年12月,双方又自愿签订了《留职定补协议》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并在该协议中约定,“留职定补期限为2002年12月起至正式退休止”,留职定补期间,申诉人的“生活费标准为350元/月”。
摘要李某于2000年9月1日到某药业公司工作,2001年5月双方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月工资为1860元,另有交通费,通讯费分别可在300元的范围内实报实销。
摘要小王于2003年2月到北京市一家电子产品营销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保底工资800元,并按销售额的1%提取效益工资。试用期满经双方协商再正式签定劳动合同。
摘要江伟(本案原告)是从某市生产资料公司调入该市花园商场(本案被告)工作的正式职工,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每月工资1200元(含被告应为原告缴纳的各项保险费用)。
摘要牛新丽(女)为某医药投资有限公司的销售主管。2001年7月4日及8月20日,公司两次以书面通知牛新丽:“调整工作内容后,你的职务仍是主管,所有待遇不变,你在新的岗位上接受在职培训。
摘要被诉人以申诉人那某患病,身体条件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那某的劳动合同。申诉人那某认为被诉人不应解除劳动合同,被诉人的做法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摘要上列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赵×认为自己因病住院治疗,厂方不负担医药费,还在其病休期间解除合同,因此不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诉方报销医药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摘要案情被诉人以申诉人在业务往来中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占用公款、旷工为由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并停发申诉人工资。申诉人对此处理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确认其与被诉人的劳动关系,补发工资。
广东省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威海市关于在全市开展企业年金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暂行...
海南省关于切实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关于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国家关于印发《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发展改革委发布《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的公告
关于发展改革委发布《铅锌行业准入条件》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