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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店负责人接到顾客中毒事件,应立即向顾客了解,就餐时间及消费的品种。

2、要顾客出示医院诊断书,店负责人亲自过目诊断书的内容。

3、同时告知顾客最短时间内公司的处理办法,并征询顾客的意见,如顾客提出赔偿要求,须立即告知顾客公司将会有满意的答复。

4、店负责人立即组织人员对顾客消费时间段的相应品种进行检测,同时将顾客医院诊断书拿到该医院进行了解顾客的具体病因。

5、在确定造成顾客中毒不是本店产品时,与顾客取得联系,并将检测的结果告诉顾客,并欢迎顾客再次检测食物及到医院进行再次复诊。如是本店原因,将情况向公司领导汇报,并与顾客联系协商解决方案。

消费者就餐时应注意索取并留存消费票据等有关维权凭证。就餐后,一旦发生恶心、呕吐、腹痛和腹泻等食物中毒症状,应及时到医院就诊,并与就餐企业或单位取得联系,同时向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发生食物中毒的处理办法:

一旦有人出现上吐、下泻、腹痛等食物中毒症状,首先应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物,同时,立即拨打120呼救。在急救车到来之前,可以采取以下自救措施:

催吐 对中毒不久而无明显呕吐者,可用手指、筷子等刺激其舌根部的方法催吐,或让中毒者大量饮用温开水并反复自行催吐,以减少毒素的吸收。经大量温水催吐后,呕吐物已为较澄清液体时,可适量饮用牛奶以保护胃黏膜。如在呕吐物中发现血性液体,则提示可能出现了消化道或咽部出血,应暂时停止催吐。

如果确实是由于饭店的食物引起的,那么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但是对方需要提供医疗证明和相应的证据,应该立即向当地的卫生监督所投诉,由卫生监督的人对该餐馆的食物进行采样,同时向餐馆索赔,应该可以成功!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三十八条 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食品一旦煮好就应该立即吃掉。使用在常温下已存放四五个小时的食品最危险。

2、未经烧煮的食品通常带有可诱发疾病的病原体。因此,食品必须彻底煮熟才能食用,特别是家禽、肉类和牛奶。

3、应选择已加工处理过的食品。

4、食品煮好后,如果需要把食品存放四五个小时,应在高温或低温的条件下保存。

5、存放过的熟食,必须重新加热才能食用。

6、不要把未煮过的食品与煮熟的食品互相接触。这种接触无论是直接的或间接的,都会使煮熟的食品重新带上细菌。

7、保持厨房清洁。烹饪用具、刀叉餐具等都应用干净的布擦干擦净。

8、处理食品前洗手。

9、不要让昆虫、兔、鼠和其他动物接触食品。

10、饮用水或准备食品时所需的水应纯洁干净。如果怀疑水不卫生,应把水煮沸或做消毒处理。

对于餐馆、饭店等餐饮行业所销售食品的卫生和质量,我国《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都有明确规定:首先要有消费者中毒事实的发生,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的行为,并且该行为与造成损害的后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不管其有无过错。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解决问题:

(1)与该餐馆协商;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申诉,包括卫生部门、工商部门等;

(4)向餐馆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可以要求索赔的范围包括:

(1)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

(2)由此造成残疾的,应当支付残疾人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3)由此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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