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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为防止本单位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不正当竞争,利用劳动合同条款或独立的契约形式,采用支付补偿的方式,与掌握本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再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到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相同职业或自行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的合同。

一、员工范围

根据《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一般来说,与企业签订保密合同的员工包括:

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他们或者掌握着企业的核心技术,或者担任企业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着企业的重要经营信息,他们是签订保密协议的主要对象。

2、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他们虽然不是最主要的人员,但是也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核心技术,也有必要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小编了解到,保密合同无效有以下情况: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另外,根据《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一般来说,与企业签订保密合同的员工包括:

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他们或者掌握着企业的核心技术,或者担任企业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着企业的重要经营信息,他们是签订保密协议的主要对象。

2、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他们虽然不是最主要的人员,但是也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核心技术,也有必要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佰佰安全网小编了解到,根据《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一般来说,与企业签订保密合同的员工包括:

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他们或者掌握着企业的核心技术,或者担任企业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着企业的重要经营信息,他们是签订保密协议的主要对象。

2、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他们虽然不是最主要的人员,但是也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核心技术,也有必要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3、市场计划、销售人员。他们是经营决策的实施者,了解企业的营销计划、客户名单,因此企业也会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4、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他们都有可能由于岗位的原因了解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不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他们很可能有意或无意的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1、竞业限制合同与保密合同的不同之处

(1)竞业限制合同与保密合同保密的方式不同。保密合同也称为不披露合同,它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等,不得披露。而竞业限制合同是要求劳动者离职后在一定期间不得从事某种行业。

(2)竞业限制合同与保密合同保密的期限不同。保密合同一般无时间限制,保密的义务贯穿于当事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而竞业限制合同一般都有期限规定,在我国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用人单位付出的代价不同。签订保密合同可以支付保密津贴,也可以不支付。而竞业限制合同需要用人单位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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