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第三人经人介绍到王某工厂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三人在车间内被机器致伤右臂,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认定第三人属于工伤。
打法律“擦边球”,给员工穿“玻璃小鞋”……一些企业想方设法规避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
从表面上看,这是一起普通的工伤认定案件,但案件的焦点却是朱某与A公司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原告张某为被告单位招聘的职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期限为不定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有连续3次考核平均处于末位时,被告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工作了近半年,究竟是给谁打工?年过半百的虞先生一直认为自己的“东家”是某贸易公司,但是贸易公司却认为自己从来没有和虞先生建立过劳动关系。
原告李某原系被告某开发公司职工,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告致函原告同意,但此后被告又反悔遂要求补发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不同意。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近年来各地工会不断探索推进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终于有了“权威说法”。中华全国总工会正式印发《关于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以推动这项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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