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2日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依法对周某、瞿某驾驶校车严重超载危险驾驶案作出公开宣判,判处两人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5年11月23日15时许,瞿某驾驶无牌校车从百福司民族幼儿园送该园幼儿回家,途经百福司中学门前路段时,被来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百福司中队执勤民警拦停检查。经现场清点人数,该校车核载人数19人,实载人数47人,超员比例为147%,属严重超员。
经查,这辆无牌校车系百福司民族幼儿园法人代表周某所有。
来凤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瞿某2人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2被告人犯罪的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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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超载将从重处罚
校车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将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从重处罚。校车载运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或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或停靠站点停靠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或者出租、出借、出售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标牌,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校车司机受暂扣6个月驾照或吊销驾照处罚的,终身禁驾校车。
学校不尽职出事追责
学校如有违规行为,如未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等,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公办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民办校可被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至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地方政府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使出现重大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