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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存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015-03-24 15:51:38 来源: 佰佰安全网 2232人阅读
导语:

危险驾驶行为较之一般的交通肇事,其客观上的危害性更大,可能的或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也更为严重,且更为关键的是行为人主观心态多为间接故意,在性质上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过失。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有着严格的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不能笼统地将所有危险驾驶行为都用该罪名来适用。

危险驾驶罪存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我国拥有世界上2%的汽车,但是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却占15%,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是世界上最高的国家。其中酒后驾驶或蓄意飙车而导致的死亡人数直线上升。人们普遍认为醉酒驾驶和飙车肇事是造成交通事故急剧上升的主要原因。

一 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

危险驾驶行为较之一般的交通肇事,其客观上的危害性更大,可能的或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也更为严重,且更为关键的是行为人主观心态多为间接故意,在性质上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过失。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有着严格的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不能笼统地将所有危险驾驶行为都用该罪名来适用。

1 将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深刻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公共安全的诉求。

在现代生活中,各种机动车已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人们在享受着它们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承受着交通事故造成的痛苦与损失。根据公安机关的统计,2009 年1-8 月,共发生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3206 起,造成1302 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 起,造成409人死亡。危险驾驶行为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杀手”。因此,社会公众强烈要求国家提供足够安全措施来保证人们的出行安全。以保障人们财产、健康、生命,甚至呼吁国家动用刑罚来遏制日益严重的危险驾驶导致的交通肇事行为。立法者完全应该基于社会公共政策的考量,基于人们对该类行为进行严惩的普遍性要求,通过刑事立法规制手段使法律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

2 将“犯罪先在行为”予以犯罪化,有益于减少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酒后驾驶、超速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给公共安全带来的危险,借鉴一些国家或者地区将危险驾驶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的立法模式,如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典(2006年)第185-3条规定:“服用毒品、麻醉药品、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者,处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3 万元以下罚金。”,我们可以将醉酒驾驶等“犯罪先在行为”予以犯罪化。

所谓“犯罪先在行为”是指导致犯罪的那些传统刑法不认为犯罪的行为。针对风险社会的高危性,为了防患于未然,刑罚早期介入被认为是妥当的措施。其中,增加危险犯的规定是实现刑罚早期介入的具体路径之一。比如张明楷教授认为:“酒后驾车是交通肇事的高概率的先在行为,酒后驾车罪名的设立有利于减少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3 增设危险驾驶罪,有利于准确、公正地指导司法实践。

在目前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行为尚未规制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对各种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罪名适用模糊于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众所周知,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在民法上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这说明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尽履行注意义务以保证道路交通安全。

对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犯,刑法上也应有所体现,仅靠民事、行政处罚不仅无法遏制危险驾驶行为,而且也不符合“责罚相当”的法治原则。这说明在这个问题上,行政执法与司法存在明显的衔接漏洞,增设危险驾驶罪,有利于弥补刑事立法缺陷,从而准确、公正地指导司法实践。

基于我国现阶段形势发展的需要和既存的相关刑法规范,同时借鉴国外立法实践经验,可以设立危险驾驶罪,并将其归入刑法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具体则表述为:“醉酒驾驶、吸毒驾驶、严重超速驾驶或以其他行为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 危险驾驶罪存在的可行性分析

设立“危险驾驶罪”的具有现实的可行性,这一罪名的诞生不仅有力警示驾驶者谨慎驾驶,更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会得到广大民众的支持,可行性较大。具体如下:

1 设立“危险驾驶罪”有利于警示驾驶者,规范驾驶行为。

以往我国对“危险驾驶”的处罚较轻,仅仅将“危险驾驶”视为一般的违法行为,传统上的交通肇事罪也只是在造成严重后果后才构成犯罪,因此“危险驾驶”并不足以引起人们的认识,也不具有警觉性。如在刑法上把危险驾驶设立为犯罪的话,那么对此类行为将会予以严厉的处罚,这样危险驾驶者在心理上必然有所警惕,不会再轻易以身试法。

2 将危险驾驶入罪,从一定程度上更好地保护了人权,会得到民众支持。

据立法前的调查统计,关于将“危险驾驶”入罪这一说法得到了民意的极大支持和认同。如果危险驾驶构成犯罪,必然会提醒驾驶员谨慎驾驶,交通事故必定会减少,人们出行的安全得以保障。另一方面,“危险驾驶罪”会填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空缺,一些无法界定为交通肇事罪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会再轻易地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会相对减轻,有利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保护好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3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不会使犯罪人数增加。

针对理论界一些学者提出的如果把危险驾驶的行为认为是犯罪,将会使犯罪的人数增加的观点,个人不予赞同。新增一个罪名不会必然导致犯罪人数的增加,相反会通过一种更为严厉的惩戒方式约束人们规范驾驶。

我国刑法的根本宗旨在于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犯罪人数的增加与否与刑法的根本宗旨没有价值上的冲突,即便犯罪人数会增加,但是如能减少交通肇事带来的不利后果,维护交通治安稳定,便是符合立法目的的。

所以,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并不必然的导致犯罪人数增加,反而会起到威慑和警惕作用,使交通违法案件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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