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高考之前,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治安大队成功破获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
6月初,九台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获得线索,刘某涉嫌在九台区某高中贩卖高考作弊器材。获此线索后,分局治安大队迅速组织民警开展调查工作。6日上午,在获得刘某系长春市某高校学生后,办案民警立即组织民警赶赴该所大学,对刘某实施抓捕,并于当日将其成功抓获归案。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刘某对今年5月以来,伙同许某以每套作弊器及答案数万元的价格向九台区2016年高考学生推销、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刘某已被依法取保候审;许某已被网上通缉,正在抓捕中;售出的考试作弊器已被依法扣押、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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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对于作弊的处罚是什么?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1.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3.对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普通高校按照《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作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普通高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4.考生参加高考违规被处理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由省招生办记入考生当年高考电子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