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被拐给家庭造成了严重伤害,孩子被拐卖难道就真的无一良策吗?
大家都知道,前几年,微博火爆的时候,民间发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微博打拐”、“随手拍解救被拐儿童”活动。这些民间活动效果肯定有,但随着微博影响力势弱,人们逐渐把它淡忘。隐隐约约地,我从媒体报道上感觉,拐卖儿童现象似乎又多了起来。
到底该怎么办?这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呼吁父母看紧孩子,增强孩子的安全意识;呼吁去除封建迷信,树立正确观念,杜绝买卖,“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这些话题都是老生常谈。意识、素质、观念,因人而异,而且需要漫长的时间。
打拐的法律是否到位?
说到这里,我想起很多年前梁家辉演的一部电影:《刮痧》。这部电影告诉我们,如果有个衣衫褴褛的残障儿童在美国的马路边乞讨,那路人见到之后的第一反应就是报警。赶来的警察会把孩子送往影片中提到的那个叫CPS的地方(ChildProtectiveServices)。CPS是一个政府机构,全名叫儿童福利保护部。只要接到举报,他们的工作人员就会家访调查,如果认为父母不够格,或者不能给孩子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就会强行干预,把孩子送去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或者找合适的家庭代养,费用由纳税人支付;同时“失职”家长将面临法律指控。
而我国目前的打拐现状就是:我们国家在打拐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存在欠缺,急需填补。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偷盗婴幼儿、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是,你看看第二百四十一条是怎么说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显然,司法机关对收买儿童者的打击力度,远远不够。拐卖的人要严处,买的人一样要一视同仁,否则怎么能堵住儿童贩卖市场的源头?
还有一些犯罪分子拐来孩子是用来强迫行乞牟利的。儿童行乞这方面,目前刑法仅针对“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作了规定;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于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处罚,仅限于治安拘留和罚款。显然,打击力度也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