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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3期

呼格案追责仅“警告记过” 对冤死生命公平吗?


导语

  20年前,因为相关执法人员的工作失责,刑讯逼供,一个18岁的孩子冤死于法律的名义下。如今,法律还了他清白,但草率不公平的追责结果,却让包括呼格父母在内的所有人感到不理解,这样不痛不痒的追责结果,能否真的让当时的办案人员吸取教训不再发生这样的冤案?又能否给当下执法人员敲响一个认真办案的警钟?

今天是小年,备受公众和舆论关注的呼格案追责结果一出来,就令呼格吉勒图的家人伤心难过,他们不明白,也不接受。不错,所有关注此案的人都不明白,一个存在刑讯逼供的冤案,如此简单草率的“警告记过”追责处理,是在糊弄公众的智商?还是在藐视法律的公正?正如呼格吉勒图母亲所言,“现在有人偷几只鸟都有可能被判刑,为什么我儿子被错误枪毙了,都没有一个人撤职或者判刑呢?”也许,相关部门真的欠呼格冤案一个公平的追责处理结果。

呼格案追责公布27人被处分 多为党内警告处分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布,呼格吉勒图无罪。在等待一年多之后,官方最终公布了27人的追责结果。

其中,公安系统涉及12人,除了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另案处理外,其余11人的处理结果多为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以及行政记大过,其中包括时任浩特市公安局局长王智。检察院系统共有7人被处分,其中包括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文达、副检察长郭利平,而法院系统则有8人被处分。

呼格案追责仅“警告记过” 对冤死生命公平吗?

2016年2月1日早上6时,呼格吉勒图父母从新闻中得知这一结果。“挺痛心的”,呼格母亲尚爱云老人反复重复这句话,在电话中抽泣起来,她告诉记者,追责启动了一年多,没想到会今天是这样的一个结果。得知消息时,自己气得浑身发抖,接受不了。尚爱云表示,他们一家还要继续寻求相关部门,呼吁给呼格案的追责给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

呼格吉勒图长达18年的冤案回顾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和工友闫峰向警方报案,在烟厂附近的公厕内发现一具下身赤裸的女尸。48小时后,负责该案的呼和浩特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和办案人员认定,呼格吉勒图在女厕对死者进行流氓猥亵时,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致其死亡。

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1996年6月5日,内蒙古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距离案发仅62天。

2005年10月23日,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主动交代了其1996年在呼市一毛家属院公厕犯下的杀人案。

其间,呼格吉勒图父母多次申诉,受到相关媒体司法人士关注,终于在2014年12月15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对呼格吉勒图作出无罪判决。

然后,相关部门启动了冤案的追责任机制,可是这个对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的追责结果,不仅让呼格吉勒图父母无法接受,也让所有关心此案平反的人无法接受。

当年呼格冤案的办案人员“大升小罚” 打了谁的脸?

一个年轻的生命,被冤枉十多年才平反,可换来的却是责任人“警告记过”的追责结果,呼格吉勒图的大哥昭力格图表示,对于追责结果彻底失望,本想着如此轰动的案件一定会严格在法律框架内追责,但结果并非如此。

公检法系统都有呼格案主办人员,怎么只有1人涉嫌职务犯罪?至少应该有3人吧。那些对呼格严刑逼供的人、造假的人、立功的人,都去哪里了?难道就仅仅涉嫌职务犯罪?

昭力格图表示,死去的呼格没有被公平对待,后续一定会采取法律途径讨说法,部分办案人员必须承担刑事责任。昭力格图还称,这几年一直在等待当年办案人员前往家里道歉,但没有人这样做,他们反而一步步的提升。这样的追责结果,昭力格图称相信全国有正义感的人肯定不会接受。

呼格案追责仅“警告记过” 对冤死生命公平吗?

如此重大的冤假错案 追责结果为何仅为警告记过?

“这么大的案子,一个无辜的孩子生命停留在18岁了,就一个行政记过、警告就完了?我真的担心,这种浮皮潦草的追责,能让当年那些办案人员认识 到错误吗?连责任都没追究到位,以后他们能尽力去办好案吗?” 呼格吉勒图母亲反问道。

不错,这样的追责任结果,任谁都不能理解接受。那么,呼格家人及公众所期望的法律公平追责难在哪?

当时的冤案形成有一定特殊背景

呼格案案发时正值全国上下“严打”的特殊历史时期,很多当时的执法人员在办案时,存在一定的盲从性。

法律人士称,尽管呼格案案发于严打期间,但这不是冤案形成的理由。不管什么历史时期,只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冤案是可以最大程度避免的。但我们今天谈冤案追责问题,又必须辩证地看待冤案形成的客观历史条件和法制环境,在追责中应该考虑到特殊时期“从重、从快、从严”办案的具体因素,一旦考虑到这些因素,必然就会加大呼格案追责难的程度。

很多现实问题让追责过程异常艰难

曾积极推动此案平反的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原凶赵志红专案组主要负责人赫峰称,呼格案追责过程非常艰难,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由于该案时间跨度较长,并且有些办案人员已经去世,如果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将会出现取证难甚至无法取证的尴尬。如果没有证据,将很难追责。

二是由于从呼格案发到赵志红主动供认自己是该案的真凶这段时间长达9年,直到给该案平反又过了9年。这么长的时间里去认定相关办案人员应该承担的责任,从法律程序上来讲,是存在现实困难的。

三是法律追究难,因为追责也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没有证据和事实认定,追责也将是个难题。

四是由于对该案的追责调查,一开始要求各部门先“自查自纠”,这需要我们的办案人员有认错的巨大勇气,也需要单位有“必须动真格”的坚定态度。

五是当时判决呼格死刑是合议庭法官、法院审委会的集体决定,存在组织行为的因素。今天谈追责,如果把集体错误让某几个人来承担,这是不公平的。

呼格案追责仅“警告记过” 对冤死生命公平吗?

不公平的法律追责 将会带来哪些负面影响

不公平的冤案追责,不但是对受害人不公平,寒了受害人家人的心,也会间接对其他冤案的平反形成阻力,带来严重的社会影响。

从对呼格吉勒图执行枪决到下达无罪判决用了18年,平反用了近1年时间,一个重要原因是平反冤案需要而且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严格进行。同样,冤案追责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我们不能平反了一个冤案,又在追责的时候制造新的冤案。但是,公众需要一个公平的追责结果,该谁承担的责任,谁就一定要去承担,这样才能对后来的办案人员起到警示作用。

公平公正的追责结果 才能彰显法律的进步

2015年9月,最高法下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错案追责划分和不作为错案追责范畴的几类情形。

于冤错案追责难的现实,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认为,这与过去的办案机制有关系。原来的体制存在问题,并非谁办案谁负责,很多是审委会集体讨论通过的或者判决是由多级法院核准的。一旦确定为错案,要倒追谁是决定中起到关键作用的责任人就比较困难。所以,现在的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强调谁办案谁负责,从源头预防冤假错案。

另外,是否追责也要区分办案人员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据此确定一个合适的追责范围,不宜扩大化,因为错案有时是受条件、认知限制,办案人员本身可能确实没有过错。但刑讯逼供造成冤错案,办案人员肯定是有责任的。

在呼格案中,追责是哪些部门在办,有没有必要启动更高级别的追责?既追责呼格案的主办人员,也追责部门的相关人员。呼格案已经办成铁案,呼格案追责也必须办成铁案,必须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才能体现法律在新时代的进步。



责任编辑:胡玲玲

结语
这样大的冤案追责结果,确实是“有比没有更残忍”,所有人都看不到正义体现在哪。如今早已物是人非,当年夺去18岁年轻生命的办案人员至今没向受害人家属道歉,连悔悟之心都没有,又何来对法律威严的重视?连如今的追责都是简单“警告记过”处分,以难怪某些人如此有底气,连最起码的道歉都没有。

呼格案追责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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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词
  • 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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