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品质量控制工作不断深入发展,药品的潜在安全风险备受关注。 那么,药品质量验收应具备哪些条件呢 ?下面佰佰安全网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用药安全小知识吧。
随着我国科技的不断的发展,人们对健康的追求逐渐提高,所以医药的质量很关键。那么,药品质量验收应具备哪些条件呢?就让佰佰安全网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药品质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抽样,检验,复验。
一、抽 样:
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药品抽样工作时,应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两名以上药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完成。抽样人员对被抽样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资料负责保密。
2、药品抽样应当在被抽样单位存放药品的现场进行,被抽样单位应当派专人协助抽样。抽样地点由抽样人员根据被抽样单位的特点确定,一般为药品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和药用原、辅料仓库,药品经营企业的仓库和药品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药品医疗机构的药房和药库,以及其他认为需要抽样的场所。抽样操作应当规范、迅速、注意安全,抽样过程应当不影响所抽样品和被拆包装药品的质量。
3、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检查药品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药品包装是否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字样是否清晰;标签或者说明书的内容是否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相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是否印有规定的标志等。同时,应当核实被抽取药品的库存量。
4、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用“药品封签”将所抽样品签封,据实填写“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药品封签”和“抽样记录及凭证”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被抽样对象为个人的,由该个人签字、盖章。
二、检 验
1、药品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法定质量标准检验,25日内完成检验;检验周期超过25日的,应在规定周期内完成,并出具药品检验报告书。特殊情况须延期的,应当报告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药品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发现质量标准尚不能全面有效控制药品质量的,可以根据监督需要增加检验项目或者检验方法;如需修订质量标准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凡抽查检验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合格药品,应当在发出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书的同时抄送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检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书后,应当在3日内转告该企业。
4、各级药品检验机构上报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必须准确、规范、及时,不得隐瞒或者篡改。
三、复 验
1、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不合格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验申请;逾期申请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不再受理。
2、复验申请应当向《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提出;其他药品检验机构不得受理复验申请。
3、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必须用原药品检验机构检验的留样进行复验,并自受理之日起25日内作出复验结论,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告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4、申请复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检验费收缴办法交纳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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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旭冰
2021.09.27 08: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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