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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之规定。

车主吴先生将一辆“菱绅”汽车交给某汽车4S店修理,提车后发现部分零部件没有更换,而结算清单却列出了这些零部件的材料费和工时费,并向他收取了这些费用。

经工商执法人员调查,该公司的确在维修吴先生汽车时没有更换部件却收取费用。同时,该4S店在维修服务过程中,向消费者谎称已更换配件,收取额外费用等相关违法行为,违法所得计25.3万元。

该4S店为自己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被工商部门处以罚款104.7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5.3万元。

相关人员调查发现,汽车4S店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存在不少忽悠行为,除了捆绑上牌、精品销售等霸王条款外,将事故问题车、旧车当新车卖时有发生,这些都是汽车经销商存在侥幸心理,忽悠不懂车的消费者。广东中车检负责人王旭东说:车主发现新车有问题,往往是买回去使用了数个月,甚至一两年才发现。此时要让4S店承认自身错误,非常困难。汽车等大件商品,技术含量高,专业性较强,对于消费者来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一旦发生纠纷,经营者依靠专业知识丰富,能找出种种理由推脱责任,最常见的是将责任推卸到消费者使用不当,此时消费者往往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

我们从某市消委会等部门曾协调的汽车案例发现,遇到类似情况,汽车4S店不仅极少会主动承认,而且还会反过来强硬地要求车主提供证据,消费者需要与车商进行多次“扯皮”。最终让4S店同意退车和巨额赔偿,车主往往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许多“购车一族”认为,如果在4S店遭遇欺诈,只能怪自己当初没有好好看车,或者因有的并不会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也不影响该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及应有的价值等,而只有打落门牙往肚里吞。其实不然,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购车一族”或其亲属可以通过与4S店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五种方式,除要求4S店更换、退货、退还货款外,还可以获得以下赔偿:

1、要求4S店增加赔偿所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车一族”购买汽车价款的一倍,即双倍赔偿。

1、以换代修

常见现象:当车辆发生小故障小问题时,有些简单维修就能解决的故障,4S店直接通过更换配件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原因多是因为4S店维修技术差,遇到一些故障之后,只能通过更换的形式来解决,或是为了谋取更多利益,一些明明能够维修的故障4S店也想通过更换总成来解决。

维修的费用可能只要几十,或上百元,但更换总成则可能需要数千元甚至上万元,这种事屡见不鲜。

车主对策:在维修保养过程中,不能盲目迷信4S店,更不能贪图便宜而选择没有资质的小汽修店,不少小汽修店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收取高额维保费用,让车主蒙受巨大损失。

如果在4S店或维修厂做一次简单的保养,遇到他们提出需要更换零件的要求,一定要慎重再慎重。另外,了解一些必要的汽车知识是十分有必要的,碰到故障时可事先向专业人事询问,故障是否必换总成。

佰佰安全网小编了解到,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属特殊商品流通。所以,国家对旧机动车的流通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将其分为可流通和不可流通两类。可流通的旧机动车是指办理了机动车注册登记等手续,距报废标准规定年限一年以上的汽车(含摩托车)及特种车辆。对于哪些车辆能否流通问题,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所涉及。该法第14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该法第16条同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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