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王××,女,8岁,其母发现其腹部有肿物,遂于88年1月13日住××县人民医院。主诉:右腹部无疼痛性肿物两年。体检:右腹膨隆,压之有囊性感,可触及一15×9cm囊性肿物,肿物边界不清,“表面表滑度及质地很难辩认”。
摘要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区别究竟在哪里?昨日,记者在街头对女性市民随机采访,受访者中几乎没有人能准确说得清两者的关系。
摘要不构成医疗事故不能绝对排除医疗过错的存在,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医患纠纷案件时,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摘要日前,卫生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通知强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美容服务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医疗美容服务的日常性监管。
摘要周菊因腰部跌伤住医院治疗,并接受手术。可在手术过程中,周菊突然心跳停止,虽经抢救恢复了心跳,但很快又出现恶化,最终死亡。
摘要不属于医疗事故也能获得赔偿?是的。2004年3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4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依法判决南京市浦口医院(以下简称浦口医院)支付丁某等五名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各2000元,同时驳回五原告对南京市第一医院(以下简称第一医院)以及其他的诉讼请求。这场一个患者告两家医院,鉴定结果不属于医疗事故也获得赔偿的医疗官司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摘要一名病人前往本市一家三级甲等医院看病,不料入院当天就离开了人世。家属认为这是一起医疗事故,要求医院赔偿40余万元,但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家属惊讶地发现,医院提供的《门急诊就医记录册》中竟有明显的篡改痕迹和缺页现象。
摘要一男子因病入院,不料住院当天晚上,突然“行为异常”,先是在医院走廊里奔跑喊叫,随后,撞碎护士值班室的玻璃,并从值班室的后窗坠楼身亡。悲剧发生后,该男子的母亲认为医院应负有监护责任,因此起诉到法院,索赔14万元。
摘要近几年法院受理的涉及美容安全的案件,特别是美容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主要集中在隆胸、面部美容(包括祛斑、祛疤、绣眉、眼袋吸脂等)两种类型上。美容失败所造成的生理和心理伤害,对于接受美容者来说是巨大的。
广东省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威海市关于在全市开展企业年金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暂行...
海南省关于切实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关于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国家关于印发《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发展改革委发布《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的公告
关于发展改革委发布《铅锌行业准入条件》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