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车辆超速行驶,与同相行驶的电动三轮车追尾碰撞,造成驾驶三轮车的杨某及电动车乘坐人吴某、彭某受伤,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8月29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赔偿被害人吴某亲属61万元,赔偿被害人彭某5600元,被害人吴某的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被告人刘某新野县施庵镇人,2016年1月30日20时59分左右,在S335线新野县溧河铺镇鸿泰门业西30米处,被告人刘某驾驶粤BF290G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与同向行驶的杨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追尾碰撞,造成杨某及电动三轮车乘坐人吴某、彭某受伤,吴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经鉴定,吴某系交通事故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刘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吴某亲属61万元,赔偿被害人彭某5600元,被害人吴某的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受到惩罚。被告人刘某案发后主动报警、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伤,并取得谅解,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均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