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 手机
佰佰安全网 > 佰佰资讯 > 安全要闻 > 人身安全 > 母婴安全 > 正文

女婴耳朵异常被弃 留字条称“没能力抚养“


  • 要闻
  • 2016-07-26 15:54:15
  • 来源:现代快报
  • 要闻
  • 分享
  • 要闻
  • 0
  • 要闻
  • 2014
  • 要闻
  • 收录
导语:今天(7月26日)凌晨四点左右,在玄武门大门口,有人发现一辆婴儿手推车 ,里面有一个女婴在哭泣,孩子的身边,除了有一个装着孩子生活用品的包裹之外,还留有字条和医院的诊断书。

(原标题:女婴凌晨被弃玄武门 留字条称“没能力抚养”)

女婴耳朵异常被弃 留字条称“没能力抚养“

现场

女婴耳朵异常被弃 留字条称“没能力抚养“

字条

女婴耳朵异常被弃 留字条称“没能力抚养“

资料图

今天(7月26日)凌晨四点左右,在玄武门大门口,有人发现一辆婴儿手推车 ,里面有一个女婴在哭泣。孩子的身边,除了有一个装着孩子生活用品的包裹之外,还留有字条和医院的诊断书。

记者看到,字条上写着,女孩名叫琴琴,今年1月29日出生,耳朵有异常,还写着女孩的生活习惯,以及“家里条件不好,没能力抚养这个宝宝”,希望好心人“把她送福利院”等等。

路人发现后,由于四周无人,所以报警求助,孩子后来被送到了玄武湖派出所。路过的市民纷纷谴责家长的做法。一位阿姨抱起婴儿,并给她喂了点水。

目前,玄武湖派出所的民警将女婴送往儿童福利院,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佰佰安全网提醒:

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 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对未成年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了解更多育婴知识,尽在佰佰安全网!


  • 关键词
  • 遗弃罪
  • 遗弃
为更好的为公众说明安全知识的重要性,本站引用了部分来源于网络的图片插图,无任何商业性目的。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之规定。如果权利人认为受到影响,请与我方联系,我方核实后立即删除。


相关阅读


  • 评论
  • 评论
0人跟帖
以下网友言论不代表佰佰安全网观点 发表

富五车

您还可以输入200

关闭

今日关注

编辑热推

有种猝死专找年轻人!了解这些能救命
第454期  有种猝死专找年轻人!了...

热门排行

佰佰安全网送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