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夫妇加工“美味”肉串毒倒三岁幼童(图))
2016年5月19日,常熟法院对被告人张某、蒋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暂扣于法院的赔偿款人民币5693.71元于判决生效后发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天(化名);禁止被告人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5 年12月的一天晚上,3岁多的小天睡梦中突然面色青紫、浑身抽搐,家人赶紧将小天送至医院。经诊断,孩子是亚硝酸钠中毒,所幸经过洗胃后孩子脱离了生命危险。家人感觉孩子晚上吃的里脊肉串最可疑,于是选择了报警。12月16日,公安机关将张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讯问,被告人蒋某于当天晚上经电话通知主动投案。
经查,2015年4月至12月间,张某伙同妻子蒋某在位于常熟市虞山镇的租住处内,使用亚硝酸钠等物质自制混合调料用来腌制鸡肉串,之后将腌制好的鸡肉串售予黄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冷冻食品批发店进行市场销售。小天食用的正是从该批发店购买的鸡肉串。经抽样送常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在张某、蒋某住处查获的制作好的鸡肉串中检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含量为558mg/kg,在其售予黄某的鸡肉串中检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 含量为2587mg/kg。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蒋某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故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佰佰安全网提醒: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的行为。
量刑标准: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