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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摩托车男子酒驾被撞身亡 家属告同饮者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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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6-20 14:39:09
  • 来源:新华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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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镇江新区某公司工作的王明与同事聚会,酒后开摩托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于次日抢救无效死亡。

(原标题:男子酒后驾车被撞身亡家属状告同饮者获赔近5万元)

骑摩托车男子酒驾被撞身亡 家属告同饮者获赔偿

在镇江新区某公司工作的王明与同事聚会,酒后开摩托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于次日抢救无效死亡。其亲属以参加聚会的12名同事未尽劝阻和注意义务,向众人索赔无果后诉至法院,并将某公司一并列为被告。日前,镇江开发区法院审理了此案。经调解,12名被告同意共同支付49500元赔偿。

案情>>>

男子酒后驾车遇车祸身亡

2014年6月10日晚,王明与12名同事一起在新区某酒店就餐。临近晚上8点众人酒尽席散,随后王明骑摩托车回家。在行驶到临江西路某交叉路口时,王明与李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次日,王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明系醉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

王明的意外死亡,给他的家庭带来了重创。2014年10月,法院判决事故责任人按责任比例赔偿王明继承人各项损失共计114万余元。可是,王明的父母、妻儿四人认为其公司和一同参与聚会的12人对王明的死亡亦应有赔偿责任,遂于2015年12月将12名同事及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诉称公司作为组织者、12名同事作为实际参与者,对于王明的死也有一定责任,请求法院判决各被告承担王明死亡损失22万余元。

庭审>>>

12名同饮者共同赔偿4.95万元

庭审时,作为被告的公司辩称,公司虽报销了餐费,但并非召集者,与王明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12名同事也辩称,王明所参与的聚餐应属于公司行为,与各被告并无直接关系。且他们也未劝其饮酒,聚餐结束后,无法预见事故发生,更无法尽到进一步照顾义务,故对王明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面对双方的争执,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做工作,从法律规定、道义层面进行讲解。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对立的情绪有所化解,原告调整了部分诉请和责任比例。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各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共计49500元,该纠纷就此了结,再无其他争议。

佰佰安全网提醒:

一、疲劳

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

二、心理变态

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

三、视觉障碍

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四、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饮酒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五、触觉能力降低

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我国法律规定指出,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 关键词
  • 酒驾
  • 被撞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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