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开车,遇到检查非但没有停车配合,反而还顶着协警拖行了十几米!
昨天,钱报记者从镇海法院了解到,臧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处罚金4000元。
2016年2月26日凌晨0点27分,臧某酒后驾驶自己的小车,沿镇海区杭沈线由南往北行驶,行至329国道杭沈线173KM+0处,看见前方有交警设卡进行检查,就直接在机动车道上掉头,企图逃避检查。
这时候,协警徐益波发现了臧某的异常举动,赶紧跑上去拦车,可臧某不但不停车,还朝徐益波开去,徐益波避让不及,第一反应之下,顺势扑在了驾驶室前的引擎盖上面。
明知引擎盖上有人,臧某竟继续行驶,直到被其他民警开警车逼停。而此时,扑在引擎盖上的徐益波已被拖行了十几米,最后被甩下车,造成左侧小腿处受伤。
后来,经测试,臧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38mg/100ml,已经远远超过醉驾标准。
下面请跟随 佰佰安全网一起来看看一些“酒驾”“醉驾”“追逐竞驶”的相关处罚规定,相信对您以后的驾驶安全认识有一定的帮助‘。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