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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警察诈骗多人钱财 自己父母照样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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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05 17:06:16
  •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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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云南曲靖市麒麟区检察院5日发布,一名职校毕业生(男)在当过协警后,通过购买假证等冒充警察骗取多名女性的财物及自己父母钱财,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检方批准逮捕,并移送法院起诉。

原标题:云南一男子冒充警察诈骗多人钱财 连父母都骗

男子冒充警察诈骗多人钱财 自己父母照样骗

云南曲靖市麒麟区检察院5日发布,一名职校毕业生(男)在当过协警后,通过购买假证等冒充警察骗取多名女性的财物及自己父母钱财,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检方批准逮捕,并移送法院起诉。

犯罪嫌疑人董某初中毕业后到曲靖某职业学校读书。2012年7月,董某从职业中学毕业,当年8月份到一派出所当协警,2013年2月份辞职回昆明,一直闲赋在家。因为羡慕别人穿警服威风,2014年11月10日,董某到曲靖某军需用品店购买了假警官证、假警服、假警衔、假警号,并穿着假警服自拍了一些照片放到QQ空间和微信朋友圈。在日常生活中,他穿着警察制服,佩戴警用标志,且告知他人自己系警察。一次偶然的机会,董某认识了唐某,董某自称是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的民警,并身着制式服装假装办案骗取唐某的信任,多次向唐某借钱,唐某居于信任先后5次借款3200元给董某。董某借钱后经唐某多次催要拒不归还,唐某于去年12月7日到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找董某索要借款致案发。

经查,2014年8月,董某还通过QQ认识了李某,称自己是麒麟公安分局民警,系缉毒大队队长,在曲靖开了一个酒吧。在网上聊了半个月后,李某和唐某互生好感,确定了恋爱关系。恋爱后,董某先后以酒吧差酒水钱、酒吧换灯、骑摩托车撞了人需要赔偿等借口先后向李某借款9800元。2014年至2015年,董某冒充人民警察到处招摇撞骗,涉嫌诈骗尹某、张某、蒋某、仲某等多人的现金、笔记本电脑等,价值2万余元。

此外,董某还以考公务员为由,骗走其父母2000元。随后董某告诉自己的父亲已经考上公务员,成为麒麟公安分局民警,但是因为其在实习期,每个月工资仅有800元,所以还需要家庭接济。很长一段时间,董某均以此为借口每周向其父母要钱,多则上万,少则几百。

检察院认为,董某无视国法,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提起公诉。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招摇撞骗罪:

本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3)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尽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的原则。

(5)犯罪目的的不同。

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在于:

(1)前罪是以“骗”为特征的,被害人在受骗后往往是“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后罪,虽然也有“诈”的成份,但却是以“恫吓”被害人为特征,即对财物的持有者施以恫吓,造成其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而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2)前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其直接侵犯的不仅可能是财产权,也可能是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其他合法权益;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只能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 关键词
  • 诈骗
  • 招摇撞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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