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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撞人身亡逃逸 将“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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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13 14:55:16
  • 来源: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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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4月6日凌晨3点44分,一架白色现代车牌渝C66V×× 在学府广场撞倒一名50多岁的中年人后逃逸,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确认中年人死亡

肇事司机撞人身亡逃逸 将“罪加一等”

4月6日凌晨3点44分,名为“永川送水工号”的网友在本地论坛发帖称:当天凌晨两点多,一架白色现代车牌渝C66V×× 在学府广场撞倒一名50多岁的中年人后逃逸,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确认中年人死亡。事后,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接到报警,迅速组织人员进行处理调查。

日前,记者从区公安局了解到,根据警方的调查结果,司机付某于4月6日凌晨2点23分,驾驶牌照为渝C66V××的起亚小轿车,沿昌州大道由中山路办事处方向往北塔桥方向行驶。付某行至昌州大道福华医院路段时,将一名中年人撞倒,造成中年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付某驾车逃离现场。

4月6日18点,肇事逃逸司机被抓获,并已被警方以交通肇事逃逸罪刑事拘留。但目前,由于死者身上缺乏有效证件,警方暂无法核实死者身份,也无法与死者家属取得联系。为了尽快处理后续事宜,在此,警方也呼吁死者家属尽快与警方取得联系,并到殡仪馆认领死者遗体。

“一旦逃逸,案件的性质就变了,处理起来必然加重罪责。”警方称,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承担严厉的法律后果。

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事实上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未逃逸严重很多。

对此, 佰佰安全网 提醒广大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千万不要选择逃逸,否则只会“罪加一等”,需要负刑事责任。

我国关于交通肇事罪规定如下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关键词
  • 肇事逃逸
  • 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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