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近日,记者从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获悉,中国人民银行同江市支行职工赵某,恶意透支自己及他人信用卡共计29万余元。
2012年,被告人赵某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信用卡,共透支18207.02元。2013年,杨某和于某先后将亲属的工商银行金卡交给赵某,让其办理还款业务,赵某擅自申请增加该卡透支额度,并恶意透支他人信用卡共计27.5万元。两年内,赵某共透支信用卡29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未归还,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同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佰佰说: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