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食店老板刘某以给零食、饮料等方式多次诱骗幼女李某在其店内奸淫,最终被邻居发现后丑行暴露,2016年2月4日,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
被告人刘某平时经营副食店,与年仅10岁的被害人李某是邻居,2015年4月份以来,刘某以给李某某零食、饮料等方式,诱惑李某某在其店内房间与其发生关系,2015年8月下午,刘某再次实施恶行时被前来店内购买饮料的邻居罗某发现并报警,并被罗某扭送至公安机关。事发后,刘某与李某法定代理人就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李某家人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多次对其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处,从重处罚,且多次实施强奸行为,故对刘某应依法从重处罚。考虑到刘某归案后能坦白罪行,自愿认罪,且其亲属补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