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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停车突开左车门致孕妇身亡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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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2-25 16:38:15
  • 来源: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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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5年5月14日广西男子将车停在人行横道上,开车门时因没有注意观察后面车辆,导致一名开电动车孕妇撞在车门上,经抢救无效死亡。

因开车门时不注意周围情况,而导致过路人受伤、致死的交通事故也是频繁发生。驾驶者在路边停车开门时要注意查看车辆周围情况,避免事故发生,追悔莫及。

男子停车突开左车门致孕妇身亡获缓刑

男子停车突开左车门致孕妇身亡获缓刑

男子潘某因开车门时没有注意观察后面车辆,导致一名开电动车孕妇撞在车门上,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男子潘某为自己这不经意的举动付出了惨重代价。2月24日,记者从柳州柳北区人民法院获悉,潘某犯交通肇事罪,因其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5年5月14日17时,潘某驾驶一辆五菱牌小型客车,将该车停放在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与长风路交叉路口旁的人行横道上,在打开左侧驾驶室车门时,适遇被害人周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同向经过此处,电动车右侧车把与小客车左侧前门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周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6月7日死亡,死时还怀有身孕。经法医鉴定,周某的死亡原因系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潘某驾驶机动车在交叉路口人行横道上停车并且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过的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庭审中,潘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积极向受害者亲属赔偿了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7万余元,受害者亲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潘某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归案后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潘某赔偿了被害人周某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佰佰说:“开门死”的案例时有发生,这个惨痛的教训也告诫各位开车的司机,道路安全来不得半点马虎,除了要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之外,在开车门时也应认真观察一下车门外情况,勿要开启车门的同时却关上了别人的生命之门。


  • 关键词
  • 违反交通规则
  •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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