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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斥百度盗播《芈月传》 称公安机关已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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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12-29 18:05:40
  •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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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日前,《芈月传》全部剧集资源遭到外泄,有关版权方联合发表反盗声明,谴责百度云盘等平台的盗播行为,并表示公安机关对此已立案侦查。事件具体详情,请您与佰佰安全网一同关注了解。

热播的电视剧《芈月传》的“泄密门”事件正在发酵。

乐视斥百度盗播《芈月传》 称公安机关已立案

日前,《芈月传》全部剧集资源遭到外泄,有关版权方联合发表反盗声明,谴责百度云盘等平台的盗播行为,并表示公安机关对此已立案侦查。百度对于此类投诉显然已司空见惯,表现地更为冷静,回应称将删除违规内容和分享链接。

业内人士认为,根据避风港原则,目前尚不能判定百度侵权。但避风港原则并不意味着百度在该事件中完全没有责任,百度仍需加强监管。

《芈月传》剧集内容被泄半数

时下备受关注的《芈月传》尚未播完,就因后续版权问题引发一场轩然大波。

日前,乐视联合《芈月传》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首轮黄金时段播映权的权利人一方花儿影视、腾讯视频、北京卫视、上海东方卫视等联合发布声明称,近期发现有百度云盘等平台,擅自通过互联网非法协助销售、传播电视剧《芈月传》尚未播出剧集内容。版权方直指,上述行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害,极大破坏了行业良好秩序,严重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刑责。

一直以来,版权分销是乐视网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财报显示,2014年,乐视网营收为68亿元,其中版权分销收入为7亿元,占比10%。而乐视方面透露,目前《芈月传》在乐视全平台播放量已突破51亿,未播剧集内容被泄露将会给乐视网及旗下版权方带来一定的损失。

乐视网相关人士表示,目前相关现版权方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相关部门也已立案侦查,乐视及版权方将对此事追究到底。

对此,百度方面也在次日做出回应,已通过系统自动化过滤和人工清理两种方式处理相关连接,发现一条就立即删除一条,“12月21日凌晨1点,我们发现有用户利用百度云在一些社交媒体上分享《芈月传》,公司当即启动了违规内容清理预案,成立专项小组,一方面删除已发现的违规内容,另一方面投入大量人力在社交媒体上收集违规样本”。

乐视斥百度盗播《芈月传》 称公安机关已立案

避风港原则广泛适用

在此次版权纠纷中,百度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

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委员会委员、东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福东表示:“外泄者将全集资源上传到百度云上对外传播,这些资源本身并不是来自百度。目前,尚不能直接认定百度是有自主意识地将资源推上平台。但百度云是第三方存储平台,如若对方知道并允许泄露资源行为发生,则存在一定责任。且若百度在知道这件事的情况下仍不删除,则构成侵权行为。”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对此,乐视集团法务总监刘晓庆认为,百度云盘等平台的行为是知法犯法,“《芈月传》有极高的知名度,百度却没有遵守相关的版权法,导致盗版的情况时有发生,给行业带来的伤害不可估量”。

目前,百度方面表示,通过违规内容清理等一系列措施,《芈月传》违规分享的行为在24小时内基本得到了控制,48小时后已很难找到有效的分享链接。

高福东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构成版权侵权行为有两种:故意行为和放任行为,对于百度是否有侵权行为,目前看来外界很难断定,但百度这一系列动作,是在实行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版权方的谴责是从道德角度出发对自我版权的维护,从法律角度来看,这属于避风港原则中的一部分。”高福东认为。

百度屡遭侵权指控

这并不是乐视网与百度首次因为版权问题而产生纠纷,此前,百度应用平台曾因盗播乐视《画皮》等近20部作品,被法院判决赔偿乐视近40万元。

事实上,除涉及乐视网以外,百度也曾多次陷入其他方面的盗版泥潭。2011年,贾平凹、韩寒等50位作家公开发布《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指责百度文库侵权盗版,彼时百度先回应称,文稿、档案等资料均来自网友上传,公司并不构成侵权,后又在舆论压力下,承诺3天内彻底删除相关作品;2013年,因百度文库网站提供中青文传媒旗下三本书籍电子版本的在线下载,中青文传媒向百度索赔1818万元。

业内律师指出,当时百度所谓的“资料分享”就是利用互联网管理中的避风港规则,根据这一规则,百度在没有被告知侵权的情况下,不删除作品也不能被视为侵权。

中投顾问文化行业研究员沈哲彦表示:“目前百度行业违规成本相对较低,20部知名度较高的电影在百度应用平台的广告收入可能很已经超过40万元,当前虽然国家越来越重视版权保护,但是盗版事件仍频频发生,与违规成本较低有较大关系。”

而高福东认为,目前互联网侵权行为屡屡发生,这也是版权风险的一部分,“一方面,泄露者法律意识普遍淡薄,他们在进行资源分享时并没有意识到已经构成侵权。另一方面,百度并不能在此事件中完全规避责任,他们的监管力度仍需加强” 。

乐视斥百度盗播《芈月传》 称公安机关已立案

安全网新闻加点料:盗播《芈月传》,在“版权新规”中将怎样惩罚?

日前,在《芈月传》庆功会上,上海东方卫视、北京卫视以及乐视、腾讯视频等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12月23日,《芈月传》在网络平台的播放量已经突破100亿,其中,仅乐视平台就已突破51亿;而在电视平台,上海东方、北京两家首播电视平台的收视率相继破2近3,其中,《芈月传》成为东方卫视建台以来收视率最高的电视剧。

这部历时2年剧本创作、耗时1年多拍摄的电视剧,虽然播放刚刚过半,但已成为一个“现象级”热播剧,与此同时,《芈月传》也成为各路不法分子盗版侵权的最大“目标”。

据报道,针对近期出现的《芈月传》未完成版全集资源泄露一事,《芈月传》相关版权方乐视网、花儿影视、腾讯视频、北京卫视、上海东方卫视等发布声明称,将合力打击云盘、网盘等新型盗版、盗播行为,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获得立案。

那么,面对猖獗的网络盗版、盗播行为,《芈月传》相关权利人该如何立体维权?非法传播侵权作品的相关人员又将面临何等处罚?

前车之鉴:快播因侵权盗播多次被惩最高被罚2.6亿

曾几何时,“号称用户过4亿、全国市场占有量第一”的快播一度是视频播放软件中的佼佼者。但是,除去涉及传播淫秽色情视频外,压倒快播的最大问题就是视频侵权盗版、盗播问题。

早在2013年,快播就因通过其运营的播放器软件,向公众提供定向搜索、定向链接服务,直接定向搜索、链接到大量盗版网站,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同时损害公共利益,被国家版权局处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4年,快播依旧未能从盗播泥潭中“脱身”,当年5月2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向快播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快播立即停止侵权违法行为,认定快播公司非法经营额为8671.6万元,决定对其处以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中间档,即3倍的罚款26014.8万元。

而当时2.6亿的罚款金额,不仅成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以来关于侵权知识产权最大的一笔罚单,也创造了国内知识产权侵权处罚的最高纪录。

而致使快播屡遭处罚的根源就在于,其因热播电视剧等著作权侵权问题虽屡被约谈但一直未能“改邪归正”。

当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决定书显示,快播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其经营的快播播放器软件向公众传播了《北京爱情故事》等24部影视剧作品,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网络视频版权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2015年3月,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打击侵权假冒电视电话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汪洋称:“深圳查处的快播侵权案,开出罚单2.6亿,是全国查处侵权假冒处罚之最,真正做到了让违法分子倾家荡产。”

乐视斥百度盗播《芈月传》 称公安机关已立案

盗播升级:网盘、云盘成盗版盗播恶意侵权最新方式

伴随快播的倒掉,网络盗播行为得到一定的遏制,但是,不法分子也不断创新方式方法继续从事网络盗播行为。其中,以网盘、云盘为代表的云存储服务成为最新的网络盗版作品传播渠道。

表面上看,“云存储”服务商,仅为用户提供了内容上传和下载的服务,至于用户上传了什么、下载了什么、又把下载入口或链接提供给了谁,作为云存储服务商,确实很难知晓。

但是,一旦版权人向各类云盘、网盘等云存储厂商举报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云存储厂商如果不及时对涉嫌侵权作品予以及时处理,将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芈月传》为例,如果版权方向各大网盘厂商提交了删除内容或断链链接请求,网盘厂商不及时处理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新消息显示,针对不法分子利用网盘非法传播《芈月传》作品,百度率先回应“已紧急处理,删除所有涉及盗播链接”,并将“通过系统自动化过滤和人工清理两种方式,发现一条就立即删除一条”。

对于其他云盘、网盘厂商,如果还抱有“侥幸心理”不积极清理存储空间中的违法作品的话,可能会因此付出一定的代价。

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要求,对于“热播剧”,网盘、云盘厂商需要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包括:1)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用户违法上传、存储并分享;2)加强用户管理,要求用户对其账号异常登录、流量异常变化等可能涉嫌侵权的情况及时作出合理解。

处罚升格:非法传播盗版作品最可高判处7年有期徒刑

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其中,“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实行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成为本次意见的四大亮点。

这足以表明当前国家对于加强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决心和力度。与此同时,在司法审判领域,突破法定上限的知识产权案件赔偿判决将会越来越多。

最近二审终审的琼瑶诉于正抄袭案件,虽然无法确认著作权人琼瑶的实际损失,也无法确定于正等在案被告的违法所得,但是,法院最终判决于正等被告连带赔偿琼瑶500万损失。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而在该案中,法院通过酌定的方式,突破50万法定赔偿上限,判决同案被告承担500万赔偿责任。

这种判决上的“突破”表明,当前在民事赔偿领域,侵犯著作权所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义务也在不断加码。

根据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显然,不论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抑或民事判赔,当前实施网络盗播的行为的违法成本已经大幅提高。

佰佰说:

顶着“十年剧王”称号的热播剧《芈月传》,在当前国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背景下,那些通过云盘、网盘外泄《芈月传》全集并从中非法牟利的不法分子,一旦被抓破可能要付出更高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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