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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幼童幼儿园内不幸猝死家属获赔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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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9-23 16:41:50
  •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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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5年1月9日,郫县一幼儿园内发生儿童人身伤亡事故。该起事故中,一名年仅4岁的儿童不幸在幼儿园内猝死。事发后,孩子的父母将幼儿园告上法院。案件最终裁定如何,请您与佰佰安全网一同关注了解。

幼儿园作为儿童托管机构,孩子家长也是出于对幼儿园的信任,将孩子放在幼儿园进行托管。然而依旧有幼儿园儿童安全事故频频发生。

2015年1月9日下午,郫县三道堰凤凰幼儿园内,4岁的兵兵不幸猝死。兵兵父母一纸诉状,将幼儿园推上被告席,要求幼儿园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0余万元。最终,郫县法院一审判决,幼儿园赔偿48万余元。幼儿园现已提起上诉。

2015年1月9日15时,兵兵在午睡过程中突然昏厥,当班老师立即向保健医生求救并报告园长。此后,幼儿园将兵兵送往三道堰卫生院。医生抢救30分钟后宣布抢救无效,兵兵死亡。

围绕兵兵死因,相关部门做了以下一些事情,其中,郫县刑警大队进行尸表勘验,未发现机械性暴力特征,排除了机械性暴力性损伤死亡的可能。郫县疾控中心对幼儿园当天早餐、午餐留样的白米饭、豆浆、白水花菜、白菜汤、烂肉萝卜等样品进行采集并检测,排除共同进餐引起的食物中毒。

1月20日,三道堰司法所组织幼儿园方和家长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将兵兵火化。

此后,兵兵父母一纸诉状,将幼儿园推上被告席。近日,郫县法院作出判决,对于兵兵之死,幼儿园担责90%。兵兵父母担责10%。幼儿园需向兵兵父母赔偿487705.95元。

在兵兵死因未明的情况下,法院为何判决幼儿园担责90%?对此,该案主审法官周裕灵表示,这当中主要牵涉到一个证明责任的划分问题,“侵权责任法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证明责任划分上,幼儿园需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简而言之,法律上先推定幼儿园承担责任。不承担责任的证明由幼儿园举证。针对事发当天兵兵是否被重点监管以及脱管15分钟等问题,幼儿园方面均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因此,幼儿园需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

佰佰延伸阅读:广东4岁男童幼儿园里“午睡死”园方回应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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