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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王洁具涉嫌虚假宣传

帝王洁具涉嫌虚假宣传

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制造和销售卫浴产品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曾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国家质检总局通报,还因宣传涉嫌虚假荣誉牌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此外,帝王洁具还因产品质量问题、侵犯著作权问题陷入相关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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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王洁具涉嫌虚假宣传

22日,证监会核准了包括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帝王洁具”)在内的7家企业的首发申请。然而,记者调查发现,这家以制造和销售卫浴产品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曾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国家质检总局通报,还因宣传涉嫌虚假荣誉牌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此外,帝王洁具还因产品质量问题、侵犯著作权问题陷入相关诉讼案件。

曾上质量黑榜辩称“未构成重大违法”

2011年9月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公布2011年5类家庭装饰装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公布了对可移式通用灯具、溶剂型木器涂料、纤维板、陶瓷坐便器、陶瓷砖等5类家庭装饰装修产品质量抽查结果。其中,帝王洁具一款坐便器被曝不合格。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显示,此次针对陶瓷座便器一类产品共抽查检验了北京、天津、上海等地199家企业生产的199种陶瓷座便器产品,对这类产品的水封深度、水封表面面积、吸水率、座便器水封回复等17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共有26种产品不符合标准。其中,帝王洁具一款商标名称为“monarch”、规格型号为“CT8402”、生产日期为2011年4月8日的“CT8402座便器”,不合格原因是安全水位技术要求和安装相对位置不达标。

记者注意到,帝王洁具招股书在谈及公司产品质量控制情况时称,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截至2015年6月30日,未受到任何产品质量方面的行政处罚。不过,帝王洁具招股书也坦承了国家质检总局的质量公告。

帝王洁具同时称,2012年3月20日,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说明》认为:“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不会对此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近三年来,我局也未对该公司进行过行政处罚。”但耐人寻味的是,帝王洁具招股书还披露称,截至2015年6月30日,消费者因亚克力坐便器内胆破损而向公司提出更换要求的亚克力坐便器产品共182件,涉及金额累计18.95万元,公司已全部给予了更换。

此外,招股书显示,帝王洁具曾将社会机构颁发给其的三项荣誉制作成产品宣传牌,并向其授权专营店—通山县帝王洁具店发放了上述产品宣传牌。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发现上述产品宣传牌后上述三项荣誉的评比结果国家不予认可,帝王洁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2014年6月27日,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帝王洁具出具了通工商处字(2014)第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帝王洁具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5万元”。2014年6月6日,帝王洁具向全体员工及所有经销商发出《关于停止使用各类获奖匾牌的通知》,要求公司及各经销商即日起停止使用相关奖项证书及认证匾牌进行宣传。2014年7月3日,帝王洁具缴纳了5万元罚款。但引人深思的是,此后十多天后的7月15日,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说明称:“我局于2014年6月27日依法向帝王洁具作出了通工商处字(2014)第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消除影响及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鉴于帝王洁具无主观故意,积极配合检查整改,能够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我局认为帝王洁具上述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和影响,情节较轻,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消费者质疑产品存缺陷

记者通读帝王洁具招股书发现,有消费者还以帝王洁具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给身体带来伤害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官司至今未了结。

据招股书披露,2009年12月31日,消费者余彩在谭惠经营的帝王洁具专卖店定购了一台YKL-E32-1700型帝王牌凯撒王双人冲浪浪缸,单价1万元,支付定金1000元。2010年1月4日,谭惠将浴缸送到余彩处。2010年7月29日,余彩支付货款3000元,尚有余款6000元未支付。后因浴室有臭味,余彩认为是因浴缸安装所致,且给身体造成伤害,故暂不支付余款。

2010年8月9日,余彩向重庆市长寿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其购买的该浴缸存在质量问题。2010年10月15日,余彩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长寿区分局进行了投诉。2010年10月18日,余彩进行彩超检查诊断甲状腺有问题。余彩认为谭惠所售浴缸为缺陷产品,且是造成其身体病变的原因,余彩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余彩于2013年3月8日将帝王洁具追加为诉讼第三人。2013年5月2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3)长法民初字第01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余彩的诉讼请求。余彩不服上述判决,已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帝王洁具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帝王洁具尚未接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该案件处理的相关通知。

因侵犯著作权被判败诉

记者查询全国裁判文书系统发现,帝王洁具曾因侵犯个人著作权而被判败诉,但帝王洁具招股书并未披露这一诉讼信息。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7日下发的(2014)成知民初字第369号判决书显示,原告徐豪杰诉被告帝王洁具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自己作为从事广告设计制作的专业人士,应被告邀请制作了“帝王创意(豪杰。wmv)”视频作品,该作品包括文字与视频两部分内容。随后,原告不仅将该片交给了被告,还亲自参加了被告举办的广告招标提案会,在会上播放了该作品并详细解说了原告的创意,当场获得被告方参加人的认可。但被告事后并没有与原告达成将该作品进行制片的合意,而是严重违背商业诚信,未经原告许可,自行使用原告创意作品拍摄了“帝王洁具MV”宣传视频,并采取在被告官网及优酷网等网站上发布、在被告公司年会上播出的方式予以公开传播,严重侵犯了原告作品的著作权。故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从主题和框架看,被告作品“帝王洁具MV”与原告作品“帝王创意(豪杰.wmv)”二者在主题选择、故事大纲、题材运用、场景安排等方面完全相同;从表现手法看,被告作品完整使用了原告作品以《What a wonderful world》歌曲营造氛围,突出情节,场景转换配合歌词大意,轻叙事、重意会的手法。更为不能忽视的是,被告作品的创意与整体表达完整地展现了原告作品中文字部分所要表达的全部内容与要素。故被告作品“帝王洁具MV”与原告作品“帝王创意(豪杰.wmv)”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鉴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帝王洁具立即停止侵犯徐豪杰著作权的行为,同时赔偿徐豪杰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3255元。

无独有偶,据帝王洁具招股书披露,2015年7月,帝王卫浴(中国)有限公司(原告)就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被告)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被列为诉讼第三人,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93579号关于第8728759“golddino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商评字[2013]第93593号关于第7780192号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请求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评审裁定,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此案目前尚在一审审理中。

不过,帝王洁具招股书并未披露这起商标争议的具体内容。记者就帝王洁具存在的相关问题试图联系其采访,并将有关书面采访提纲发至其公开邮箱,截至记者发稿时未有回复。针对帝王洁具存在的其他问题和后期相关回复。

高露洁被曝虚假宣传 功效牙膏标注普通牙膏代号

曝光

《功效型牙膏》标准实施已近八年,然而市场上却依然有不按照相关标准进行产品标注的功效型牙膏。近日,苏州姑苏区地方消保委在牙膏随机抽查中发现,不少标注“美白”、“祛渍”等功效的功效型牙膏没有执行相应国标,而是在包装上标注普通牙膏的标准代号。其中,高露洁、百草堂两大牙膏品牌遭曝光。

据了解,普通牙膏和功效牙膏的标准代号分别为GB8372和QB2966,牙膏产品必须根据自身的属性在外包装盒上进行对应的标准代号标注。市场上销售的各类“除渍美白牙膏”、“全效牙膏”等均属于功效型牙膏的范畴,这类牙膏产品在标注QB2966标准代号的同时,还应由口腔医学机构出具相关功效验证报告为依据。在检测中,执法人员发现,标有“光感白”的高露洁牙膏、百草堂的草方美白祛渍专效牙膏,在包装盒上的标注却参照普通型国家标准。姑苏区消保委秘书长王锋认为,功效牙膏标注普通牙膏的标准代号,会误导消费者,涉嫌虚假宣传。

记者在北京一家物美超市也发现,上述高露洁的光感白牙膏在外包装盒上“产品标准”一栏的标注确实为GB8372,即普通牙膏的标准代号。针对该问题,北京商报记者通过电话和邮件联系了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但截至发稿仍未收到回复。

实际上,在2013年高露洁就曾因功效型牙膏的标注问题遭到消费者举报。业内专家表示,现在正式颁布的功效标准只有预防龋齿、预防牙龈出血和抗牙本质敏感三项。商家宣称的其他功效虽然也属于功效牙膏的范畴,但目前都没有判定标准,短期内只能依靠企业自觉地根据临床验证的功效对产品进行如实宣传。

什么是虚假宣传?

曝光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从法律规定看,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经营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和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

利用广告

广告的含义有多种,我国199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所称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其他方法

其它方法是指广告以外的方法,其他方法有哪些,竞争法中未作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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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商家如何承担责任 :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小编总结

小编总结
结语
结语
消费者们如果发现所购买的洁具存在安全问题,需拨打相关监管部门电话进行投诉。佰佰安全网提醒大家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只有我们不“忍”,商家才不敢将“黑手”伸向我们。
结语

责任编辑: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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