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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佰安全网 > 佰佰知识 > 安全百科 > 医疗卫生 > 医院虚假宣传

首先,一些不法经营者受高额利益的驱使,完全不顾基本的商业道德,使用夸大、诱惑性语言进行虚假宣传,甚至虚构编造广告审查批号,赚取高额利润。

其次,某些小媒体广告刊播监管体制不健全、不规范,不能严格遵守广告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媒体形象,刊发夸大功能、保证疗效的医疗、药品广告。

最后,相关部门监管力度不够,目前我国广告市场缺乏健全的法制环境及行业体制,与虚假医药广告误导医药消费、损害患者健康的恶劣社会影响和危害相比,目前无论是《广告法》还是《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所开列惩罚措施、法律责任,有些太过轻微。这显然不足以令其伤筋动骨,更不会产生多少阻遏其继续违法的社会功效。

轻信非法医疗广告轻者常贻误病情重者失去生命。

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举行会议,要求医疗机构必须依法执业,禁止出租或变相出租科室,禁止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调查发现,一些虚假医疗广告并未杜绝,依然花样百出,一些医院以无中生有的病情和虚假宣传的套路,使前来就诊者落入“医疗陷阱”之中。
“医疗陷阱”于患者而言,的确是防不胜防。尽管医院跟商业机构有着完全不同的属性,但医院的运营却也需市场理念。对缺乏公立医院实力与影响力的民营医疗机构而言,通过营销吸引患者,更是攸关生存。

于是现实中,医疗营销宣传有了专业的分工和团队,内容的客观真实性可以完全不顾,直接以病症、病因和并发症介绍等专业面目呈现,随意将疗效吹得天花乱坠,并号称出自专家、主任医师之手。而患者缺乏专业背景,要想鉴别这些披着“专业”外衣的软文,绝非易事;被这些极具迷惑性的软文钓上钩,成为待宰鱼肉,倒是轻而易举。
虚假医疗宣传淹没于各种商业营销的汪洋之中,已是普遍现象。按理来说,医院商业营销不是不可以,但既然是营销,就该有严格的规范。对于医疗广告,法律有明确的界定和约束,软文式的隐蔽营销,当在禁止之列。无论在怎样的平台发布,都应该纳入医疗广告监管范畴。这显然不能仅靠医疗机构或信息发布平台的自律,更需建立严格的外部监管、约束与惩处机制。唯有虚假医疗宣传面临严密的监管风险,且要付出比收益高得多的违法代价,虚假医疗宣传这一痼疾,才有望得到根治。

1、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纠纷只有两种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

1、找当地卫生局调节

2、找专业的医疗案件律师进行维权!

除此之外的途径基本都是不被认可的。建议先找卫生局协调下,卫生局会安排医学会进行鉴定,缺点是无法保证鉴定的客观性,毕竟都是一个系统的,但这是维权成本最低的方式。如果找律师的话,有诉讼成本,需要酌情考虑。法律规定医院承担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必须要有四个要素: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所以要保留好医院就诊所有的票据和病历,证明你和这家医院有诊疗服务的关系2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有过错-法律规定患者要承担举证责任,说清楚院方的问题在哪里3存在患者损害的事实4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上面四个要素,是很难在法律上得到支持的!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六部门的统一部署,全国正在开展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最近,一些地方就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提出请示,对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联合发布批复作出回应。

批复明确,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规定的中药饮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规定禁用的中药饮片。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发现有人虚假宣传销售保健品、医疗器械拨打12331、12315、110、12306举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医疗器械广告,未事先核实批准文件的真实性即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或者发布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该医疗器械的广告批准文件,2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批申请。
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医疗器械,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虚假宣传的处罚: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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