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 手机
佰佰安全网 > 佰佰知识 > 安全百科 > 医疗卫生 > 黑救护车

所谓“黑救护车”,就是非法营运的“救护车”,所以称其“黑”,不仅其车牌照号码不符合沈阳急救部门的规定,更重要的是其干的不是救人,而是打着“救护”名义非法牟利,甚至是草菅人命。对于这样的“黑救护车”,必须下大气力予以严厉打击,绝不能再给其从事“救护”半点机会,否则不愁死灰复燃。

按理说,出现这类坑人事件,卫生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行业管理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马某驾驶黑救护车,延误抢救治疗的行为,涉嫌不作为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何鉴别正规车辆与“黑救护车”?

1、拨打120或者12320卫生服务热线求证。

2、通过车牌号到深圳市急救中心官网查询。该中心已将医疗护送单位汇总详情在官网通知栏挂出,详见2016年5月16日挂网的深急[2016]21号文及2016年9月28日挂网的深急[2016]55号文。

3、观察车辆外观标识。正规的医疗护送车辆应装备警报器、警灯;车头喷“深圳医疗护送”统一图标;车尾喷“深圳医疗护送”字样及医疗护送服务电话号码12320;车身两侧喷反光带、单位名称和“医疗护送”字样及医疗护送服务电话号码12320。

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黑救护车车予以扣留,并处以罚款若干元。
非本市牌照的救护车和未在救护车上署名单位名称的绝大多数为非法营运的救护车,由于他们使用的是工业氧气,医疗设备不全、没有固定的专业医生、设备和车厢无法正常消毒容易造成交叉感染,给病人带来第二次伤害,同时对家属健康构成威胁。他们一般以低价诱骗上车,途中以各种理由加价,甚至敲诈;最要命的是,一旦发生意外他们逃之夭夭,无处可寻。
所以,严打黑救护车的同时,必须审视如何增加正规救护车的服务供应问题。《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暂行)》对救护车的配置有严格规定,譬如“急救专业机构按每5万人口配置1辆救护车”、“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可按每200张床位配置1辆救护车,原则上不超过4辆”。这样的配置比例本来就很严格,如果考虑到车辆周转、检修等问题,救护车配置不足问题可能更突出。因而,有必要重新评估救护车配置标准,对相关规定予以修订。

多位业内人士指出,“黑救护车”横行霸市,最主要是因职能部门责任划分模棱两可,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市场存在监管空白。

一辆社会资本投入的救护车要具备非急救转运资质,需要卫生部门协商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同意,并报卫生部门备案。而在实际监管方面,非急救转运存在监管空白。

广州市政协委员韩志鹏认为:“‘黑救护车’管理责任涉及卫生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警等,可各部门对市场又缺乏必要的监管,造成安全有隐患的‘黑救护车’泛滥。市场存在大量需求,卫生部门不去协调解决;黑车转运患者涉及非法营运,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却不监管;黑车出行违反交通规则,公安交警却不去执法。急救转运毕竟不是普通的市场,而是涉及患者性命,不该成为监管的盲区。”

黑救护车泛滥并且扰乱医疗市场,属于不合法行为。

黑救护车横行市场,抢地盘、乱收费、甚至相互之间血拼,并非北京一个地区的景象。黑救护车已经成为多地急救和病人转运服务领域中的突出问题,给患者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较大威胁。毕竟,这事关患者的生命安全。

救护车不做转运病人的事,却只借着救护车的身份出去发医疗广告。在混乱的救护车运营市场,这还不是最出格的。更加肆无忌惮的是黑救护车趁人之危收黑钱,并且抢占外地转运,设置如“人死不负责”的“免责条款”。据《新京报》调查,与外地转运的庞大需求相对应的,是正规救护车外地转运服务严重不足。

但是,规范救护车市场,仅仅靠严打黑救护车还远远不够。资料显示,北京急救中心2012年有400辆救护车,北京市红十字会2012年有203辆救护车。这一数字甚至要低于2008年时的救护车保有量。救护车配置不足,已经让日常市区内的救护车服务显得力不从心,而在外地转运服务上,则尤其捉襟见肘。譬如北京市急救中心只有五到六组人负责外地转运,这与北京外地患者众多、外地转运市场庞大极不相符。

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黑救护车车予以扣留,并处以罚款若干元。
非本市牌照的救护车和未在救护车上署名单位名称的绝大多数为非法营运的救护车,由于他们使用的是工业氧气,医疗设备不全、没有固定的专业医生、设备和车厢无法正常消毒容易造成交叉感染,给病人带来第二次伤害,同时对家属健康构成威胁。他们一般以低价诱骗上车,途中以各种理由加价,甚至敲诈;最要命的是,一旦发生意外他们逃之夭夭,无处可寻。
黑救护车一般由急救中心管理调度,医院进行购买,在急救中心备案。黑救护车为违法车辆,救护车有专门的标准。

应该向当地公路运输部门、公安交警部门举报。

  • 评论
  • 评论
以下网友言论不代表佰佰安全网观点 发表
为更好的为公众说明安全知识的重要性,本站引用了部分来源于网络的图片插图,无任何商业性目的。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之规定。如果权利人认为受到影响,请与我方联系,我方核实后立即删除。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