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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服务的主要形式:

在我国,基本医疗保险是解决劳动者或社会成员基本医疗服务的主要形式。基本医疗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种疾病治疗措施、疗养休养措施、诊疗检查费用以及相应的药品消耗等。其与“非基本医疗服务”相对照,非基本医疗服务是指由单位、企业或个人对非正常原因造成的疾病和伤害而提供的医疗服务。或者该疾病由于可以用于医疗服务的资源是有限的,因此,一些高费用疾病或医疗服务项目,一些成本效果差的医疗服务项目将被划归非基本医疗。例如:器官移植等。

基本医疗保险分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两种形式:

1、下列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蓝印户口,以下同)的在职人员;

(二)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提升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的要点如下:

一、围绕以病人为中心,更新医疗服务观念

1、更新服务观念

医疗服务质量是医疗服务市场竞争的第一要素,也是长期以来未能得到彻底解决的难题。医疗质量的好坏,技术水平的高低,不仅关系到病人的安危和转归,而且也是医院赖以生存的首要条件,同时也影响到医院的声誉和效益。因此,以病人为中心不仅要满足病人必须的医院服务,还要最大限度地满足病人的合理要求。

2、建立新型的医患关系

群众对医院的“冷硬推顶”以及收费不透明,服务不主动,诊疗不细心等极为反感。以病人为中心给医院带来的是一场医疗服务革命,既然是革命,就要求医疗全方位的围绕这个中心。我院因此提出了“为病人一切,一切为病人”的理念,以病人满意度作为衡量医疗服务质量的标准,创造让病人满意的良好氛围,建立了新型的医患关系,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临床医疗服务内容包括:

1、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2、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3、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4、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5、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临床预防医学服务的主要内容:

1、掌握预防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和防疫工作的基本能力;

2、掌握对人群劳动、生活、学习、环境和食品进行卫生检测和监督的基本能力;

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规定:

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自身的规模和等级,设置单独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工作,保证责任落实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医疗工作正常运转和医疗安全。

二、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的内容

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的内容是监督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的执业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的重点应当放在具体的医疗工作环节上,注重工作流程过程中的质量监督。要监督和教育医务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各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应当对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

遇到医疗欺诈的维权方法:

遇到医疗欺诈行为,患者可以向当地卫生局进行投诉。如果遇到医疗诈骗数额较大的,应当报警处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医疗欺诈:

目前学界对医疗欺诈尚未达成统一概念,从语义角度来看医疗欺诈是医疗服务过程中有欺诈行为,使得患者的人身及财产权利遭到侵犯。医疗行为根据其主体的范围来看,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应用医学专业知识和技术从事的为特定的自然人进行健康价值创造的各种行为,其实施主体一般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广义的医疗行为则作为整体性的工作,除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外,还包括医疗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前者有关的管理及后勤服务等活动,本文所称“医疗行为”除特别说明外取其狭义。关于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据此司法解释,医疗欺诈可以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行为的过程中,故意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使患者产生错误的认识而接受其医疗服务的行为。

医疗欺诈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首先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担当调整医疗欺诈行为的大任,就目前我国当前立法现状来看同医疗欺诈涉及最多的是民法通则、合同法与侵权类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军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7条公序良俗原则。在没有具体法律规范可适用情况下,为了个案正义当然可以用以上原则调整医疗欺诈的行为。

民法通则106民事责任过错原则与第117条、第119条,第130条规定了对医疗欺诈行为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合同法对欺诈行为订立的合同提供请求变更和撤消的选择,对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有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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