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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发生事故后,受害人或其家属有权提起哪些赔偿项目?经办法官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要求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对此,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一,在公交车发生交通意外后,公交公司应第一时间呼叫120来现场进行急救,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公交公司承担。

第二,公交车发生交通意外后,公交公司应疏散乘客,或者帮助乘客乘坐其它公交车到达乘客指定的站点下车,这是公交车的责任和义务,而对于乘客而言,坐上公交车,就应扶好扶好,在发生交通意外后,看是否可以马上离开公交车,以免发生后续事故,如若不行,应大声呼救,因为发生交通意外的地点肯定是大马路,也肯定有过路的行人,给安全逃出公交车才是上策。

第三,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承运人具有在约定时间内将旅客运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因为在乘客上车投币后,就和公交公司确立了合同的关系,在未到过目的地时,乘客所发生的伤亡应由公交公司承担,如果由于公交事故造成了乘客时间上的延误,乘客还可以就此事对公交司机进行理赔。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发生事故后,受害人或其家属有权提起哪些赔偿项目?经办法官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要求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对此,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乘客乘坐公交车,按照公交公司的规定投币后或者购买车票后,就已经和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运输合同的关系,此关系具有法律的效应,公交公司有义务将乘客送到指定的地点,而公交司机在遇到行人乱穿马路或者私家车变道导致急刹车时,肯定是无法及时的向乘客传达危险的信息,所以乘客没有站稳而受伤,公交公司的责任最大,而他们和行为或者私家车的责任则由他们双方进行协商或者调解。

第二,作为乘客,可以要求公交公司赔偿由于急刹车而引起的一切的费用,包括医药费、在就医途中产生的打车费、伙食费以及因为受伤引起的误工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等等。

第三,从法理上来说,乘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而寻求法律救济,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以违法为由进行诉讼,也可以依据《侵权法》控告公交公司侵害乘客的人身安全,还可以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控告公交公司对其的人身损害,而这三种方式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对来说,赔偿金额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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