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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佰安全网 > 佰佰知识 > 安全百科 > 财产安全 > 股权继承纠纷

1.自行协商

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虽然是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但也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所以,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种方式.再者,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也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基础上达成。.

(2)合法原则。分清是非是协商解决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标准是继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规定。经协商达成的协议本身也要合法,否则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1、我国现行《公司法》有关股权继承的规定

《公司法》第75条规定,股权可以被继承,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该条法律可知我国公司法承认股东的股权可以被继承,但股权继承人继承股权受到公司章程的限制。但就我国现行公司法来说,股权在进行继承时,没有具体可适用的法律,这就导致现实中关于股权继承的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2、我国《继承法》有关股权继承的规定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由于当时立法的时代背景以及立法技术的限制,并没有给“个人合法财产”所包括的内容给予明确的定义,也没有明确“个人合法财产”究竟包括哪些内容。

3、有关股权继承的其他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如果公司股东为两个以上,则应参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按以下程序继承股权:

(1)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表决方式和表决权的规定,对是否同意继承人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作出决议。如果有股东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死亡股东的出资,所得转让费作为死亡股东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果其不购买该项转让的出资,则视其同意转让。

(2)由公司将继承人(股权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入公司股东名册。

(3)修改公司章程。

(4)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至此,股权的继承程序完成。

一个典型的中国企业家家族往往是这样的:父辈们辛苦一辈子,打造出可持续经营的家族生意,服务于特定的市场。多数人把他们简单定义为富人,但他们很清楚,其财富的绝大部分其实同家族企业的运作息息相关。而变化的市场环境、技术的创新突破、强劲的新竞争者、进入瓶颈的管理以及其他不确定的因素随时可能会将企业推向悬崖的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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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表决方式和表决权的规定,对是否同意继承人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作出决议。如果有股东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死亡股东的出资,所得转让费作为死亡股东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果其不购买该项转让的出资,则视其同意转让。

第二,由公司将继承人(股权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入公司股东名册。

第三,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至此,股权的继承程序完成。

一、继承诉讼应提交的证据材料

遗产继承诉讼证明材料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主张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的,以合法方式取得的证明或者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的记载来判断。

二、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履行签发记载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之后,公司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未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履行签发记载义务。

三、原则上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交付股票,但是上市公司的股票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交付股票;公司不予交付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履行交付义务。

但是,通过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而成为股东者,其股东身份可以股票交易记录予以证明,其起诉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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