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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书面土地流转合同的纠纷案件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现实中,承包土地流转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大多以口头约定形式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土地。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收回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的土地,就涉及口头约定该如何认定的问题。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双方当事人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其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关系依法不成立或应认定口头约定无效。

笔者认为,按照农村习俗,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等土地流转方式往往以口头方式约定,且以相互交付流转物作为双方关系成立的标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当初的口头约定不持异议,且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事实已实际发生,则双方土地流转关系即告成立,只要土地流转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口头约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发生了侵权纠纷,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加以解决:

1、自行协商

侵权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侵权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虽然是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但也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2)合法原则。

(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而且节省人力、财力和时间。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1、申请:申请人的条件具备;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证人。

2、受理: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意见。决定受理的,决定之日5个工作日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不受理的,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政府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调查:指定承办人,进行查证。

4、调解:查清后,双方、合法自愿调解,并制作调解书,双方签字,国土部门和承办人签字印章,其调解书是土地登记的依据,调解书生效之日15日内,送达当事人,上报上级部门。对于不能达成调解或送达前一方或双方反悔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政府决定。

5、处理:自受理争议之日6个月提出处理意见,但经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调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中,对于实在调解不成的案件,不但在实体上,而且在程序上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处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程序办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对处理土地纠纷案件规定了严格的办案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应遵照执行,避免因程序违法或瑕疵造成败诉,影响政府的形象和办案效率。在实体处理中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必须准确无误。农村土地纠纷案件错综复杂,有的时间久远,牵涉历史上党的有关政策及以前处理权属争议的有关规定,这就要求在具体操作中,必须认真弄清土地权属的来源和历史演变情况的同时,正确把握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真正内涵,这是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重要条件。在具体操作中,在法律、法规所许可的范围内灵活应用。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灵活应用,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社会效果。

(一)重调解,轻处理。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这一规定说明,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调解是必经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把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要重视调解对处理权属争议带来的社会效果。

(二)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农村土地纠纷一般情况比较复杂,牵涉不同时期的政策及法律、法规。要认真审查当事人所提供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和确权证明。当事人所提供的权属批准手续和确权证明有时候并不一定能真实反映土地权属的实际使用状况,这在土地使用证方面尤为明显,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变化,会出现证载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土地权属重叠、四至界线不清等情况。这就要求在实际操作中,要认真审查当事人所提供的权属证明和批准文件,采信那些反映真实情况的证明文件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要参照实际使用状况进行调处。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时,在双方当事人都不能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文件时,或者虽有权属证明文件,但该文件不能正确反映真实情况,土地权属出现交叉、重叠等现象时,作为办案人员,在认真审查权属证明的同时,应当认真调查争议土地权属的历史来源和实际使用状况,按照实际使用状况进行调解和处理。要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仅仅按照“实际使用状况”进行确权还是不够的,有时更需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调处,特别是一宗土地出现交叉使用和共同使用的情况下,更应本着此原则进行调处。

农村土地侵权纠纷具体的注意事项如下: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1、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2、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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