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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华联超市买到滥用添加剂麦片 向法院申诉获赔6千多元

2015-04-15 09: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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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蒋天亮与北京华联超市进行交涉,认为北京华联超市对商品信息审查不力,致使上述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入流通领域,对此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要求对方退还购物款664元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10倍赔偿6640元及误工费、车旅费等,遭到拒绝。

在超市购买食品,一般来说比较有安全保证,特别是进口食品。但是有的进口食品配料并不符合我国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很多消费者在食用时都没注意到。下面,我们来看一个进口食品包装信息维权案例。

2015年1月3日及4日,蒋天亮在位于合肥市长江中路98号的北京华联超市购物时购买了5盒“诗尼坎普维生素10种水果麦片”(750g装),一盒“诗尼坎普维生素玉米片”(225g装),共付款664元。两款产品的外包装上均显示,原产国为德国,国内经销商是北京嘉盛行商贸有限公司。

可在食用时,他发现食品外包装配料栏中均标明添加了“生物素”,而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14480—2012》,上述产品不在“生物素”允许使用范围之内。

于是蒋天亮与北京华联超市进行交涉,认为北京华联超市对商品信息审查不力,致使上述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入流通领域,对此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要求对方退还购物款664元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10倍赔偿6640元及误工费、车旅费等,遭到拒绝。

蒋天亮无奈一纸诉状将北京华联超市起诉到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北京华联超市退还其购物款664元并依法赔偿6640元,同时承担误工费、车旅费共计5000元。在庭审中,蒋飞亮诉称,北京华联超市销售了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进口食品,理应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退货并给予10倍赔偿。北京华联超市辩称,其在销售涉案产品时,已经要求代理公司提供了相关证照及涉案产品进口时的检验检疫证明,且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载明“所抽检项目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准予销售使用”。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北京华联超市对蒋天亮购买涉案商品并支付购物款的事实不持异议,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超市对涉案商品外包装上标注“配料:生物素”的事实亦不持异议。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的规定,生物素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允许适用的食品类别为调制乳粉(仅限儿童用乳粉),不得用于涉案商品中。涉案商品外包装标示配料中含有生物素,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最终,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判决北京华联公司退还蒋某购物款664元,并给予10倍赔偿6640元。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进口食品时,一定要看清食品包装配料表信息,以防出了食品问题影响身体健康。另外,消费者在发现食品包装有问题时,一定要向法院申请维权,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杜绝问题食品的出现。

责任编辑:胡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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