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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第一案 王老吉遭10倍索赔

2017-11-17 16: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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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自食品安全法正式实行以来,王老吉一直身处舆论漩涡中心。近日,职业打假人赵建磊再度敲山震虎,依据食品安全法将王老吉的销售方———北京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销售方给予10倍赔偿。

北京出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第一案 王老吉遭10倍索赔

北京出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第一案 王老吉遭10倍索赔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自食品安全法正式实行以来,王老吉一直身处舆论漩涡中心。近日,职业打假人赵建磊再度敲山震虎,依据食品安全法将王老吉的销售方———北京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销售方给予10倍赔偿。

目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职业打假人再战王老吉

赵建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今年6月1日,他在华联超市看到一种王老吉凉茶,包装上写着“怕上火,喝王老吉”,便花21.3元买了一箱,但喝完后便感觉不适。

“我后来查了一下相关资料,该产品中的夏枯草、蛋花和布渣叶属于非法添加的物质。”赵建磊说,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但是,“目前卫生部公布的目录里并没有上述3种药品”。

此外,赵建磊还认为,王老吉广告中的“上火”一词,是中医理论里对人体状态的描述用语,其做法也违反了《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对消费者构成了误导。

对于为何不起诉经营者而将销售者送上了法庭,赵建磊解释说:“从法律程序上考虑这样更简洁。另外,销售者也有查验食品的义务,总不能连卖的食品是否安全都不知道吧。”

对于这一官司,赵建磊比较有信心。他说,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货款21.3元并增加10倍赔偿213元,“按照法律条文来说,应该赔我这么多钱,这是没有错的”。

记者了解到,2005年年初,打假人刘殿林也曾以王老吉凉茶中涉嫌违法添加夏枯草、存在欺诈为由,向西城法院提出起诉,向西单购物中心和厂家双倍索赔8元,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令败诉。

记者随后联系了被告方北京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处在获知记者意图后提供了一个电话,并表示,“就此案进行采访必须拨打这一电话”。然而,截止记者发稿时,此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王老吉添加剂事件一波三折

事实上,关于王老吉凉茶中添加夏枯草等物质的争议早已有之。

据了解,早在5月11日,卫生部就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王老吉饮料中部分成分和原料确实不包括在卫生部已经公布的允许食用中药材名单之列。

对此,各方迅速做出了反应:

5月12日下午,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就“王老吉凉茶饮料中有关添加物问题”召开记者招待会作出回应。会长张俊修表示,根本不存在添加物违规问题。

5月14日,职业策划人叶征潮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王老吉应在包装上标注不适宜人群,并表示多名医生认为他的胃溃疡与饮用王老吉有关联。

令人费解的是,仅仅4天之后,也就是5月15日,卫生部在其网站上发布的《关于王老吉凉茶有关情况的说明》称,“王老吉凉茶是依据食品卫生法和《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备案和销售的产品”,推翻了此前的认定。

5月25日,叶征潮获得有关方面的反馈:诉讼“暂缓”。

而自从身陷添加剂漩涡以来,王老吉方的回应,仅限于在其网站上引用卫生部的公告。

据了解,此前,据卫生部1987年10月联合发布的《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在食品卫生法生效以前,传统上把药物作为添加成分加入,不宣传疗效并有30年以上连续生产历史的定型包装食品品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卫生部备案,可以销售,销售地区不限。

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食品安全法的正式实行,意味着颁布于22年前的《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失效了。

“目前就红罐王老吉所做的宣传来看,已经构成了宣传疗效的成分。”对于王老吉违规与否的戏剧性鉴定过程,赵建磊表示不理解,“究竟对人体有什么样的影响,总得有个说法。”

鉴于现有的一些消费者喝了凉茶后的不适反应,赵建磊认为:“最起码企业可以在包装上注明‘体寒慎用’之类的字眼。”

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说,不标上此类字眼是企业担心影响凉茶的销路。王老吉作为食字号的饮料,就不应该在广告中用有药物功能的广告词,“这让很多人都认为王老吉谁都可以喝”。

食品安全法有利于消费者“较真”

这一看似不大的官司却引发了社会多方关注,赵建磊认为,这源自近年来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

“食品里面有很多东西可以加,比如添加剂、增强剂、防腐剂等,但是在添加之前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或者控制一定的剂量。现在的问题是,很多食品企业没有经过正常程序就随意添加,很多东西也许仅仅作为一种噱头,也没有人知道其对人体究竟有害无害。”

赵建磊为记者举了个例子,某知名乳品企业推出了一种活性益生菌,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未经卫生部批准并公布作为新资源食品的,不得作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在有消费者投诉之后,经查,该活性益生菌种并未获卫生部批准使用作为新资源食品。

在食品安全法尚未正式实施之前,消费者维权一般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消费者普遍反映,依据消法维权存在两点不易操作之处:首先,必须存在消费欺诈行为才能索赔;其次,消费者能够获得的赔偿额度最多只能达到两倍。

“如果依据食品安全法起诉,只要生产企业生产出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便可以起诉。此外,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10倍的赔偿额度也更加合理。”赵建磊说,如果消费者能多“较真”,以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能有效增加不法企业的违法成本,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程度。

但赵建磊仍悲观地认为,起诉食品生产企业的人不会太多,因为,“即便获得了10倍的赔偿,与打官司的成本相比,还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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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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