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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车第一案”今开庭 车主:处罚依据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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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4-15 11:17:55
  •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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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互联网专车虽然能让司机赚钱、百姓方便,似乎是件两全其美的事,但没有营运执照、相关法规缺失,却是个绕不过的坎。4月15日,备注关注的由滴滴专车软件引发的国内“专车第一案”,今天将在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也是全国因为提供专车服务受到行政处罚的首例案件。

4月15日,据中国之声报道,因执法人员查处专车引发的纠纷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备注关注的由滴滴专车软件引发的国内“专车第一案”,今天将在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也是全国因为提供专车服务受到行政处罚的首例案件。

今年1月7号上午,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在济南西客站送客的陈超,被执法人员查处,车辆被暂扣。2月11号,听证会举行后不久,他就收到了处罚决定书,被认定为构成非法营运,罚款2万元。陈超认为,自己不算是非法营运,运管中心也无权认定自己的车是黑车,所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济南客运管理中心撤销处罚。

其实,专车服务从推出来,就一直处在风口浪尖。去年12月上海市交管部门公开表示,“滴滴专车属于非法运营”。今年1月4日,沈阳出租又因为“份子钱”积怨出现罢运事件,由此专车身份问题走进公众视线。一石激起千层浪,行业专家、主流媒体都参与了这场大讨论。1月8号,交通运输部首次直接使用“专车”一词,承认“专车”的积极意义,也向社会各界传递了支持发展“专车”的大声音。

情人节当天,中国打车软件两大巨头滴滴和快的宣布战略合并,推出非营利性搭车服务“一号快车”。在今年两会上,“专车”成为代表们的热议话题,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在谈到出租车、专车之争时表示,无论是打车软件,还是专车,交通部采取的态度是:“鼓励创新,规范管理”,并且成立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初步形成改革的指导意见,预计今年上半年出台。

回到“专车第一案”,这个案件之所以受到各界广泛关注,在于审判结果可能给一直处于法律灰色地带的专车,一个明确说法。究竟,谁来影响交管部门对“专车”的态度?出租车市场的管理又将何去何从?又将有哪条法律来解决“专车纠纷”?

曾几何时,打车难成为不少城市的一大交通难题,出租车不够用,黑车成为不少人的无奈选择。专车服务诞生后,更好的车型、更高端的服务、更多的红包,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专车。

可虽然有了“互联网公司认证”这层外衣,也的确方便了不少市民的出行,但对各大城市的运管部门来说,即便套上了马甲,专车,还是不合法。

司机赚钱、百姓方便,似乎是件两全其美的事,但没有营运执照、相关法规缺失,却是个绕不过的坎。本次案件的原告,滴滴专车司机陈超就认为,济南客管中心对他的处罚依据不充足,他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交的罚款:

陈超:在听证会过程中,我就认为对我处罚的依据不明确,是有些偏颇的,但是为了不影响生活,我就先把罚款交了,提了车。但我了解到我还是有机会上诉的。所以我就向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陈超也承认,自己平时有本职工作,只是兼职干的专车,在经过滴滴培训后才上的路。但当天拉的两名乘客,因为执法部门的拦截,并没有在当时成功付款,所以不应该构成交易。

陈超:当天是拉了两名乘客,但当时没有支付是顺路的,系统在两天后才自动扣款。

对于陈超的解释,济南市交通局的一位负责人在此前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表示,执法活动有法可依,执法过程也不存在问题:

济南市交通局一负责人:这是很正常的一个事件,各个城市都是一样的,不光是我们济南在查处私家车从事专车营运,其它城市都是一样的。具体执法的过程,我们现场都有录像,而且他要求听证的时候,我们现场也给他播放了那个录像。

陈超的代理律师李文谦则向记者阐述了他对运管局执法的三大疑问,证据缺失、法律适用错误以及处罚力度不当:

李文谦:首先他当时没有交易,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讲,证据是缺失的。其次,运管中心适用的是《山东省道路交通条例》第69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从事出租车运营和租赁业务的,处5000到3万罚款。但运管并没有认定陈超违法的是哪一条法规。第三是处罚额度,为什么是2万?没有根据情节来定。这样的力度我认为是缺乏依据的。

山雨欲来风满楼,即将开庭的中国“专车第一案”和4月份全国接踵而来的一张张“专车”罚单,再次引发国内法学界的高度关注,多位业内人士认为,如何妥善解决新业态和传统格局间的利益平衡,在专车的现实立法完善中至关重要。

专车作为近年来的新鲜产物,因其突出的便捷性、人性化的服务特质,受到广大用户的追捧。这种互联网专车未来在法律层面将如何界定?新兴产物能否倒逼法律加速完善?佰佰安全网也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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