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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的形式有三种:

一.委托拆迁。

它是指拆迁人将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工作委托他人进行。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二.自行拆迁。

它是指拆迁人自己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安置和补偿。主要拆迁业务人员必须在拆迁主管机关进行培训,取得拆迁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三.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

即由人民政府或其专门委托的单位统一进行拆除、补偿、安置等工作。它是国家提倡和鼓励采用的拆迁方式,《拆迁条例》规定:“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设施房屋拆迁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6条的规定,拆迁房屋 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实施房屋拆迁必须具备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以从事法律一般禁止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城市房屋拆迁关系到一个城市的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等多方面的工作,对城市的发展会产生很大的影响,需要政府的统筹安排和管制;同时,房屋拆迁也关系到千 家万户的安居大事,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所以必须通过政府设置行政许可的方式来进行规范。

房屋拆迁费用怎么算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一、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二、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三、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房屋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屋拆迁通常以房屋建筑面积多少作为补偿与安置依据。房屋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面积应当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搬迁期限是指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或者裁决规定的被拆迁人完成搬迁事宜的期限。拆迁期限是指拆迁许可证上载明的拆迁人完成拆迁事宜的期限。拆迁期限是一个固定的期限,是限制拆迁人行为的,对一个拆迁项目而言,只有一个拆迁期限。搬迁期限从属于拆迁期限,是约束被拆迁人行为的,就不同的被拆迁人而言,搬迁期限各不相同,但都不能超出拆迁期限。

在理解拆迁期限时要注意把拆迁期限与搬迁期限区别开来,拆迁期限主要针对拆迁人发生效力,对拆迁人有巨大的约束力,其期间由拆迁公告确定,经申请可以延长;搬迁期限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被拆迁人搬迁出拆迁范围的期限,其期间在拆迁期限之内。

什么是房屋拆迁中的过渡期?

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没有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对被拆迁人已向法院起诉的房屋的证据保全。在房屋拆迁过程中, 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等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内如果拆迁人未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应当立即停止拆迁。如果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了周转用房的可以不停止拆迁。对此种情况是否施行证据保全,没有法律规定,但应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证据保全,以防止进行诉讼时缺少必要的证据。

(二)对代管房屋的证据保全。代管人亦属于被拆迁人,但由于代管人对被拆迁房屋没有所有权、处分权,在所有权人不在的情况下,拆迁人应就被拆迁的房屋面积、建筑材料的构成、房屋的新旧程度等有关证据进行保全,如果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如果未就上述证据采取保全措施而拆迁的,则为纠纷发生制造了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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