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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记录仪要这样用!

2015-10-30 15:18:35 来源: 佰佰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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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乱的路况、低劣的参与者素质以及昏头的法规以及共同造就了中国独一无二的交通环境。出于自保,绝大部分司机已经给自己的车上装备了行车记录仪,大家购买行车记录仪是为了在驾驶中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侵害并非只有驾驶时会发生!就在今年夏天,重庆市民游先生就经历了一件令他气愤不已的事:

游先生把车送到4S店维修完毕后,却在自己的车载记录仪里发现了一件奇怪的事情:三个穿着修理工衣服的人竟然在黑暗里打开引擎盖,用手机照着光亮半夜开工,有人还在一旁抽起了烟。

对于半夜开工的事情,4S店前后回应不一样,让他遐想无限,目前,游先生已凭录像向三菱总部投诉,并和对方进一步沟通。

业内资深人士认为,问题的焦点在于半夜开工的这段时间,维修人员做了什么?

记录仪画面

深夜被悄悄开的引擎盖

今年8月4日,游先生的自动档三菱越野车走在高速上自动熄火,随后,他拨打了广汽三菱万博点的电话,随后,维修人员将车子拖回店里检查和维修。

游先生的车子买了一年多,确在行驶途中突然熄火,这让他难以理解。虽然心中诸多疑问,不过没有什么证据,他也不便多说什么。

5日,不放心的游先生回到4S店,工作人员告诉他,车子的保险被烧了,并没有其他问题。回家之后,游先生无意中查看到了车上的行车记录仪,却有了意外的发现。

原来,游先生的行车记录仪车子通电即可打开,并且安装在比较隐秘的后视镜位置,一般人不可能注意到。

记录仪显示:4日晚上10点54分,汽车的引擎盖被打开,有三位着4S店工作服的工作人员在引擎位置摸来摸去,并没有亮光,都是用手机打着光亮。其中一位工作人员还在一旁抽起了香烟。

记录仪画面

4S店回应前后矛盾

在不知道有这段视频的情况下,游先生打电话向4S店售后李经理求证,是否有工作人员在4日晚上11点动过自己的车。不过,李经理的答复却是“你放心,我们不可能深更半夜去搞车”他表示,4S店的员工绝无可能在深夜有任何动作,车子被拉回之后,一般都是简单验收。

他表示,自己还亲自督促,不准任何人去动。

随后,记者和游先生一起向李经理出示了视频,在不会说谎的行车记录仪影像面前,李经理也改了口。他表示,视频的内容其实是4日晚上,一名维修工和两名机电工对车辆进行了简单检查。而且这个事情是通过了4S店同意了的。

他说,车子拖回来后被放在公司维修中心旁的一个坝子上,因为此处没有灯光,他们才拿起手机电筒。

一前一后,李经理自己说的话已经前后矛盾。对于此,当事人李经理表示,自己主要是跟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不是嘿通畅,自己并不是第一当事人,日常处理的事情较多,以致于在之前给游先生提供了错误的说法。

针对有工作人员在此期间吸烟的视频,他表示“这是内部管理的问题,必将处罚,(抽烟)肯定是不合维修规程的。”

最新进展:困惑与协商

对于4S店的说法,游先生表示了怀疑,他认为4S店如此隐秘的行为,并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而且很不合规程。“你修个车嘛,应该对车辆零件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啥子都没得,黑漆漆就在处理。”

游先生甚至认为,4S店可能在更换一些重要的零件,这对自己的爱车可谓是不小的创损。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退车或换车的要求。

不过,4S店则认为:游先生的车辆问题已经排除,不可能满足他退换车辆的要求。他们表示,自己并没有什么做得不妥的地方,也欢迎游先生前往投诉。

目前,游先生已经将视频提交给三菱汽车总部,要求展开调查。

广受诟病的4S店修理乱象“不负众望”地再次刷新汽车安全底线,不仅我们开车时可能会被侵害,连停车修车时都会被人坑害!夹上一唱一和的举证起诉规定更是令人感到愤怒。维护自身权益必须我们有工具有知识!那么使用何种工具和知识才能有效自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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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选择记录仪是基础

1.先科F210行车记录仪

拥有1200万像素和2.4寸显示屏、能够自动循环录像的行车记录仪,外加能够进行移动侦测拍摄和夜视功能,即使晚上有不法之徒想对您的爱车动手动脚也都会被逐一记录在案。像上面事例中的情形就会被记录仪全部拍摄下来成为日后维权起诉的证据。


2.任e行F9双摄像头记录仪

装备双摄像头的任e行F9行车记录仪有着其他单摄像头记录仪不能相比的优势:更大的检测范围。这意味着不仅这辆正面的不法分子会被拍摄下来,在后侧活动的人也会被摄像头记录。上面事件中的车主就是因为使用的这种双摄头记录仪才能隐蔽拍摄下后备箱的动静,从而为维护自身权益留下宝贵证据。


维权?这些你必须知道!

1.谁主张 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谁主张 谁举证

2.什么情况下要我们举证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起诉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举证责任。但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诉讼代表人的举证责任是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对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什么情况下要我们举证

3.丢帧丢秒录像 没有证据价值

2013年3月25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印发了《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

车主使用行车记录仪拍摄下来的视频录像属于证据中的视听资料,由于视频录像很容易进行编辑,一般民事诉讼上法官是不给予采信的,用行车记录仪拍摄的素材若想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是经过公安司法机关鉴定后的“完整、原始、无剪辑”视频。在技术上,很多“行车记录仪”为了达到“循环录制”的效果,在工作状态时会把视频分成很多小段的记录,在分割视频记录时,往往会有“丢秒”的后果,仅就这一点看,就很难达到“完整”的要求。


丢帧丢秒录像 没有证据价值

4.又是法规:记录仪画面非“直接证据”

行车记录仪是车主自我保护以及事故现场取证的一种方式,但认为只要是行车记录仪拍摄的影像资料就能当对付“碰瓷儿”和在发生事故时的直接证据,这种说法太绝对。行车记录仪记录的视频资料只能作为处理事故的参考,但最终判定事故原因还需要其他证据,因为视频不能记录车主是否规范驾驶、车速多少等信息,即使行车记录仪的影像资料有利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也不能代替交警的调查取证,必须要与现场勘查记录、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才能发挥作用。

2013年10月,宁波市民李某在市区横过马路却突然折返“被撞”。但由于原告受伤无法接受调查,警方调查他的家庭背景和社会关系,没有找到原告碰瓷的动机,最终无法认定对方是碰瓷。


又是法规:记录仪画面非“直接证据”
小编总结

虽然重庆4S店事件并没有什么后续报道,不过参考历来越修越坏的汽车我们也都明白其中的“秘密”。既然如此我们就必须准备好“武器”储备好知识,千万提防别人在我们的交通安全上“动手动脚”。

汇总各类安全问题知晓平安生活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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