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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推行大额存单制度迈出利率市场化实质性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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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6-03 15:56:16
  •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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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5年6月2日,人民银行决定推出大额存单产品,并制定了暂行办法。发行主体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等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个人投资人认购的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为我下一步实施利率市场化迈出坚实一步。

“适时推出面向机构及个人发行的大额存单”,被列入最新发布的《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昨日,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的数位银行业资深人士都表示,如果面向机构和个人的大额存单正式推出,意味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迈出更具实质性的一步,此后真正意义上的利率市场化将只剩下“临门一脚”,即取消存款利率上限的规定。

背景

大额存单酝酿多时

《意见》指出,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适时推出面向机构及个人发行的大额存单,扩大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有序放松存款利率管制。加强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设,完善利率传导机制,健全中央银行利率调控框架,不断增强中央银行利率调控能力。

事实上,面向机构和个人发行的大额存单的酝酿已久,其本身也被视为利率市场化的重要过渡产品。所谓大额存单,指的是由商业银行发行的一种金融产品,与一般存单不同的是,大额可转让存单具有期限不低于7天、金额整数以及到期前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流通转让的特质。与一般存单相比,良好的流动性以及较高的利率,这使得大额可转让存单成为业界甚至普通百姓都普遍期待的金融产品。

《意见》还指出,将有序放松利率管制。值得注意的是,今年的两会期间,央行[微博]行长周小川曾给出利率市场化时间表,并表示今年放开存款利率上限是大概率事件。此后,央行的每一次降息都伴随着存款利率浮动上限的新动作。今年3月,央行将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由此前的1.2倍扩展至1.3倍,而在前不久央行最新的一次降息中,则将存款利率上浮空间进一步扩大至1.5倍。

而此次《意见》提出“适时推出面向机构及个人发行的大额存单”,有业内人士就将此举形容为利率市场化正在进入“最后一公里”冲刺阶段,并且预计下一次的降息有可能伴随着存款利率上限的全面放开。

有不少业内人士也从央行将利率上浮扩大至1.5倍后银行的表现判断,虽然扩大了银行自主定价权,但是“一浮到顶”的银行越来越少了,这也意味着银行在利率定价方面也趋于市场化。

解读

大额存单跟存款有啥不同?

实际上,推出大额存单的想法,监管层酝酿已久,此前,针对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存单已于2013年底正式推行。在业内人士看来,针对机构和个人推出的大额存单从本质上来看,银行同业存单并无区别。

大额存单对于普通百姓和企业有何意义?昨日,羊城晚报记者采访了招商银行(19.45,0.50, 2.64%)金融市场部高级分析师刘东亮[微博],他表示,可以将大额存单理解为一种存款的替代品,而与普通存款不同的是,大额存单一方面可以转让,在流动性方面颇具优势,对于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来讲,都是一种新的选择,尤其是一般情况下,大额存单的利率将会高过普通定期存款。

“值得留意的是,大额可转让存单的价格是波动的。”刘东亮表示,当市场利率波动比较大的时候,可能会造成一部分投资者的损失。

但对于当前盛传的个人以及企业发行大额存单的个人门槛为30万元,刘东亮认为当前的门槛可能过低,“不排除央行将采取部分地区试点做法”。

影响

超过50万承保上限赔不赔?

在刘东亮看来,随着大额存单的发行,将来会使得整个理财市场的局面发生改变,即固定期限固定收益的产品类别会越来越少,而结构类以及净值类的理财产品会越来越多。这也意味着,将来的理财产品市场,将更加地强调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原则。“说到底,我们的投资者教育都需要进一步加强。”刘东亮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自今年的5月1日起,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正式实施,保险额度上限则为50万元。不少人也表示忧心,大额存单如果超过50万元的承保上限该怎么办?对此,数位业内人士都表示,大额存单是否被纳入存款的范围,仍然需要具体的细则落定。而如果被纳入存款保险范围内,需要明确的是,由于利率市场波动造成的投资者损失将不会在保险范围内,存款保险只会针对因银行破产原因不能如期兑付的损失进行赔付。

佰佰安全网延伸阅读: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6.1977, -0.0005, -0.01%)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全国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

(二)已制定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并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发行人如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五条 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大额存单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第六条 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第七条 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第八条 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在发行条款中明确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以及相应的计息规则等。

大额存单的转让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转让范围限于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对于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可以根据发行条款通过自有渠道办理提前支取和赎回。

第九条 对于在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为投资人提供大额存单的登记、结算、兑付等服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对每期大额存单的日终余额进行总量登记。对于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服务。

第十条 大额存单可以用于办理质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贷款、质押融资等。应大额存单持有人要求,对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对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

第十一条 每期大额存单采用唯一有序编号和命名。发行人或上海清算所应当准确、连续记录投资人持有大额存单情况,不得与其他产品的投资信息相混淆。发行人为投资人开立大额存单专用账户,投资人购买大额存单遵循实名制规定。

第十二条 发行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条款,并于发行结束后次一工作日内披露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发行结束后次一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相关发行信息。

大额存单存续期间,若有任何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生,发行人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大额存单业务提供第三方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平台。

第十四条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对大额存单发行交易的利率确定及计息规则等实施自律管理。

第十五条 大额存单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管理核算;在统计上单独设立统计指标进行反映。

第十六条 发行人开展大额存单业务,应当严格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有关规定,防范利用大额存单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1996〕40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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