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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一粉面馆老板因在汤料中加入罂粟被判刑

2018-06-10 17:50:14 来源:掌上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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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被告人罗某在新化县桑梓镇经营一家粉面馆。为牟利,自2018年2月25日开始,被告人罗某在其熬制汤料的香包中加入罂粟掺入销售的粉面及牛肉罩子中,供顾客食用。

新化一粉面馆老板因在汤料中加入罂粟被判刑

6月7日,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在新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新化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彭志业独任审判,县检察院检察长李加新出庭支持公诉。庭审全程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同步直播。

法庭上,在审判员的主持下,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环节,控辩双方围绕事实和法律适用展开充分辩论,整个庭审过程依法、规范、有序。

被告人罗某在新化县桑梓镇经营一家粉面馆。为牟利,自2018年2月25日开始,被告人罗某在其熬制汤料的香包中加入罂粟掺入销售的粉面及牛肉罩子中,供顾客食用。2018年3月13日,新化县公安局与新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罗某的粉面馆当场查获了香料包、部分已经熬制好的汤料、牛肉罩子及用来制作汤料的罂粟壳。

法院认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被告人罗某作为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本应诚信经营以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但其为了牟利,明知罂粟壳的危害性,在加工、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当庭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罗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检“两长”带头出庭办案,“既挂帅,又出征”,实现了领导从“幕后”到“前台”、从“批案”到“办案”的转变,以实际行动兑现入额承诺,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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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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