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平安夜,涟水县某驾校教练员刘工上演了一段疯狂驾驶。当天,他开着教练车,超载超速醉驾,当他驾车行驶至涟水县红窑镇龙兴大道和235省道交汇处时,与一辆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教练车上两人当场死亡,其余5人受伤,其中一人重伤。昨日,涟水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工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在昨日的庭审中,记者了解到,案发时刘工取得教练证不过6个月,他和驾校签署的是一份类似于挂靠的协议。刘工租用驾校的教练车,以驾校的名义招生,一个学生上缴给驾校数百元钱。就这样,这辆驾校的教练车,虽然没有过户到刘工名下,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就如同刘工自己的车一样,供他随意使用。
2014年12月24日夜,刘工和另外6个朋友一起在涟水县红窑镇的一家饭店喝酒。据证人证言,当天7人总共喝了2斤白酒,一箱啤酒。饭后,有人提出去涟水县城唱歌,刘工当即发动起了那辆教练车。就这样,原本核载5人的教练车,一下子坐进去了7个人。
在酒精的作用下,刘工所驾驶车辆的车速达到110公里/小时,超过行驶路段的限速。结果在行驶至涟水县红窑镇龙兴大道和235省道交汇处时,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两人当场死亡,刘工和另外4人受伤,其中一人重伤。经司法鉴定,当时刘工血液中乙醇浓度已经达到了130毫克/100毫升,远远超过醉酒驾驶认定标准80毫克/100毫升。公安机关认定,刘工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在庭审现场,刘工称,对于那天酒后发生的一切都已经记不起来,他也是在医院醒来之后进了看守所,才知道自己犯了罪。不过,他当庭表示认罪。由于刘工所驾驶的教练车依然属于他挂靠的那所驾校。案发后,这所驾校已经先期赔付给受害人家属50万元的损失。刘工在庭上表示,自己家庭贫困,难以支付赔偿。
经审理,法官当庭宣判。法官指出,刘工违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身为驾校教练,却连续存在超载、超速、醉驾这一系列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依法应该予以重判,遂依法判处刘工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了解更多内容请关注佰佰安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