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华非法排放危险废物达100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造成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月29日,乐平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人大代表、环保执法人员、企业代表及社会各界人士等近50人旁听了庭审。
庭上,据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被告人徐某华伙同董某强(另案处理)在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无环保治理设施的情况下,在乐平市镇桥镇某码头非法组织工人生产氟硅酸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排放至乐安河中,排放的污水至少达147吨,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乐平市环境监测站对排放污水的检测,污水PH值为1.65,排放的污水为危险废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华非法排放危险废物达100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造成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某华排放危险废物数量与起诉意见不符,应按实际排放数进行定罪量刑,且被告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坦白情节,建议法院从宽处理。该案将择日宣判。
旁听了庭审的景德镇市人大代表石章林告诉记者,政府在环境整治方面加强了法治力度,对危害生态环境的人和事加大打击力度。作为乐平市的公民,更应该自觉维护好、保护好乐平的青山绿水。乐平市人大代表汪莉芳也表示,这次庭审,让她感受到了法律的庄严,乐安河是乐平人“母亲河”,乐安河的生态环境直接影响了乐平人民的身体健康,希望法院依法处理,保卫乐平人民美好宜居生活环境,呼吁大家要重视环境保护,这对每一位乐平人的身体健康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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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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