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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郊公交纵火犯疑因拆迁补偿引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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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5-07 11:51:18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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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前日7时50分许,在北京市通燕高速通州区白庙收费站,一辆从燕郊进京的814路公交车遭人为纵火,公交车被烧成空壳,事件幸未造成人员伤亡。昨日,北京警方对外通报称,前日在燕郊进京公交车上纵火的犯罪嫌疑人陈某已被刑事拘留。据警方初步调查,男子纵火动机为“不满拆迁补偿”。

燕郊公交纵火犯疑因拆迁补偿引不满

燕郊公交纵火犯疑因拆迁补偿引不满

前日7时50分许,在北京市通燕高速通州区白庙收费站,一辆从燕郊进京、编号017590的814路公交车遭人为纵火,现场浓烟滚滚,公交车被烧成空壳,事件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昨日,北京警方对外通报称,前日在燕郊进京公交车上纵火的犯罪嫌疑人陈某已被刑事拘留。据警方初步调查,男子纵火动机为“不满拆迁补偿”。

昨日16时,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消息称:“5月5日上午,家住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的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人陈某(男,64岁),因对2007年大兴区西红门镇对其自家住宅拆迁安置补偿不满,欲前往区法院进一步商谈案件进展,如答复不满就准备在现场制造事端”。

通报称,陈某携带装有汽油、酒精及食用油等易燃物品的背包,从三河市燕郊上上城五期站乘坐814路公交车行至北京市通州区白庙综合检查站时,因看到检查站民警正在认真开展盘查、检查工作,想到城里安全检查会更为严格,就决定在现场制造影响,以引起相关部门关注,解决个人诉求,便将随身携带的包裹点燃,导致车辆起火。司机发现异常后,迅速停车。执勤民警会同司售人员及时疏散乘客,将其控制,并将火扑灭,现场无人员伤亡。

律师解析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认为,采取放火的方式,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放火罪是行为犯,即只要有放火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构成放火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则属于此罪的加重情节。“就此事而言,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公交车烧毁则属于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应属加重情节。”

“所谓的以这种方法引起关注以解决诉求的作案动机,其实很难成为其量刑的从轻情节,最终法院能够认定为从轻理由的概率很小。”他表示,只有财产损失的额度将影响其最终的量刑,解决诉求需相关部门完善救济途径,同时,当事人也应理性进行。

此外,因814路公交车司乘人员对此次突发事故处理迅速果断,保证了乘客的安全,警方和公交集团将对司售人员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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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燕郊公交纵火案
  • 北京公交纵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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