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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托儿乱象难治理 是立法缺陷还是执法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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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3-24 17:28:34
  • 来源:佰佰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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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一些不良商家也开始将现实中炒作信用的那一套搬到了网上。而炒作行动的群演队伍“网托儿”也随着壮大起来。而这些网托儿也是一如既往吹捧贬低,轻松转换角色。不少善良的网民们也因此着了道。对此乱象,有关部门虽有心治理,但效果却是不尽如人意,我们不禁要问,这网购乱象丛生,是立法缺陷还是执法漏洞?

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习惯于从网上获取自己想要的信息。随着而来的一些不良商家也开始将现实中炒作信用的那一套搬到了网上。而炒作行动的群演队伍“网托儿”也随着壮大起来。而这些网托儿也是一如既往吹捧贬低,轻松转换角色。不少善良的网民们也因此着了道。对此乱象,有关部门虽有心治理,但效果却是不尽如人意,我们不禁要问,这网购乱象丛生,是立法缺陷还是执法漏洞?

网托儿乱象难治理 是立法缺陷还是执法漏洞?

首先我们先来聊一下这炒作信用活动,这名词听起来感觉很是高达上,但是其实原理很简单,也就是有专业的团队去雇了一群人,大多是去买东西,然后自己想要的评论。这里面大多都是为了吹捧自己,当然也不排除中伤他人的行为。效果吗?就是搞火自己弄死他人。过去习惯称作托儿,现在上了网,就是网托儿

曾经的电商巨头淘宝还搞过所谓的诚信活动,也就是要求网店商家们不要搞虚假交易骗人,自觉拒绝网托儿中之类的。不过,很快就有外界就有人发出质疑说:淘宝只要求商家诚信,却对网托儿们不闻不问,这就好比清政府当年禁鸦片,只对吸鸦片的人重责,却不能禁止洋人卖鸦片,效果当然不好。要知道专业的网托儿中不乏一些高精尖人才,这样的行为很恶劣,司法很生气。

依《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对经营者虚假宣传行为也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有相应罚则。

这些法律一般也就可以约束一些网托儿散户,但对于那些团队化有组织的网托儿,没有专门的法律做限制那是没什么效果的。据相关律师表示:如果是注册了公司的网托儿,可以依照《工商管理条例》,认为其超范围经营。但是传说,很多网托儿都雇佣了专业的法律顾问,早就把风险考虑好了。

在我国古代,托儿被称作参市,指在市场交易中设圈套欺诈,惑乱当事者、从中牟利的欺骗行为,从唐代起,我国就将其列为犯罪行为,等同于盗窃。《唐律?杂律》规定:若参市,而规自入者,杖八十。已得赃重者,计利,准盗论。唐后一千多年,历代的规定均大同小异,直至明清。

由上可知,历朝历代对托儿的惩处都是非常严苛的。对于现在的网托儿问题,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款和执行效果好像都还有些问题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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