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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贩卖亲生子女 邪恶父母该如何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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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2-29 10:59:55
  • 来源:快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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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父母贩卖亲生孩子的现象在世界上都不鲜见,中国除了在法律上予以惩治外,国家及全社会在儿童监护、权益介入保护上还很并不乐观。

“嘉兴市一对90后夫妻因“无能力抚养”,将刚出生的女儿2万元卖掉”,近日,该新闻爆出后引发舆论谴责,新闻中称,两人最终因涉嫌拐卖儿童罪均被判处5年和5年6个月有期徒刑,但并未介绍被卖婴儿去向及相关国家后续救助行为。父母贩卖亲生孩子的现象在世界上都不鲜见,中国除了在法律上予以惩治外,国家及全社会在儿童监护、权益介入保护上还很并不乐观。反观欧美国家,许多经验值得借鉴。

父母贩卖亲生子女 邪恶父母该如何破解?

网络配图 

贩卖亲生子女在中国不鲜见 法律惩处最高可判死刑

买卖亲生子女的新闻在全世界来看都不乏报端。

除了上述案例,12月中旬,宜昌市一27岁男子在沉迷赌博后,为筹集赌资,竟不惜将自己一岁半的儿子卖给他人,换取3.5万元;今年年初,江苏省沭阳县一女子因与男友不合,竟通过QQ群,将亲生女儿贩卖获利3.3万元……

对于类似案件,在中国的法律中,往往以“拐卖儿童罪”进行惩处。按照《刑法》第240、241、242条规定:拐卖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例如拐卖儿童集团首要分子;拐卖3人以上;造成儿童重伤、死亡后果;卖往境外等),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当然,具体案件会视具体情况量刑。例如,2014年,河北邢台一堆夫妇将亲生儿子以6.6万元的价格卖出,被判拐卖儿童罪,但因其家庭贫困、妻子重病等客观原因,最终二人分别获得3年和3年6个月有期徒刑;而在2014年陕西彬县,同样发生类似案件,但同样因为嫌犯父母家庭原因。个人认罪态度等,最终免于刑责。

分析诸多案例可见,买卖亲生儿女的父母往往面临以下问题:家境贫困无力抚养;意外怀孕;贪财好利;亲情淡薄等。尽管每个人无论贫富都有生育的权利,但上述问题显示,其实很多人并不具备完全监护子女的能力和意愿。但是正因他们的不负责任,却给孩子造成极大伤害。

欧美贩卖亲生子女不常见 量刑罪名多、差异大

在许多欧美发达国家,较少存在类似中国婴儿“商品式”的供求关系。但贩卖亲生子女的新闻也偶有发生。

例如在2011年,美国加州的一名男子居然在沃尔玛超市外公开贩卖自己的女儿,且要价仅25美元。警方接警后迅速将其逮捕,法院最终判处其6年监禁。

同样是在美国,2010年佛罗里达州的一名妇女被指控试图卖掉其刚出生不久的儿子,目的竟然是想换一辆新车。该女子最终被以贩卖儿童罪判处。

而早在2008年,德国也发生类似事件,巴伐利亚州的一名年轻母亲竟因“孩子太吵闹”,公开在网上已1欧元的价格贱卖自己的孩子,该母亲同样在逮捕并被要求做心理鉴定。

纵观欧美等国法律,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相比中国差别更大。

美国华裔法律学者、律师Kevin对快评社表示,类似案件在美国往往会涉及到多种罪名,人口贩卖是主要,由于美国采用的是判例法,其刑法属于州法,并不统一,所以具体案件的量刑往往差别很大。

例如,在加州等州法中,如果涉及家庭亲属拐卖,有的可能只面临罚款一万美元到监禁数月的刑罚;但如果是非亲属拐卖,除了拐卖儿童罪外,还要考虑绑架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刑法可能达到20年至无期徒刑。

在纽约执业13年,曾担任过全美移民律师协会纽约分会联邦诉讼委员会主席的邱惠月律师对快评社谈到一个今年6月发生在西弗吉尼亚州的案例,同样是一对年轻夫妇,警方称其为了购买毒品,竟试图出售自己3个月大的孩子,最终二人被拘捕并缴纳了10万美元的保释金。邱律师表示,该案件目前还未最终结案,但按照西弗吉尼亚州的相关法律,出于任何目的买卖婴儿都犯有重罪,有可能被判处1到10年有期徒刑,但鉴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也或服刑不超过一年,同时罚款在两千到一万美元之间。

而德国采用的是则成文法。《德国刑法典》中规定,疏于照料或教育,将不满14岁儿童交由他人,且为获取报酬使自己或他人获利的,将处以5年以下自由刑获罚金刑;而如果造成儿童身心伤害的,则会判处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买卖过程中导致儿童残疾或卖淫的则额外加刑。不过,现实判例中,法官一般会判处2年及以下的监禁。日本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和德国相似,刑法规定对拐卖儿童的最高刑期是有期徒刑10年。

中外儿童权益保护有差距 关键在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对比中外法律规定,其实在贩卖婴儿的法律量刑上区别并不是太大。但由于我国在儿童保护法律体系及领养制度上与发达国家存在的差距,使得中国婴儿抛弃、贩卖几乎成为常态,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急待向前推进。

在美国,有一项名为《婴儿摩西法》的法案十分显特殊。该法案专门针对许多不愿或无能力抚养孩子的父母而出,法案规定,那些不能或不愿意抚养亲身婴儿的父母,可以以匿名的方式,将婴儿交给政府所指定的医疗机构所甚至警察局,避免任意弃置于野外,遭致生命危险。类似的是,近年来,加州还在推动《安全弃婴法案》的出台,进一步明确,只要你把婴儿交给警察局或者消防局或者医院的急诊部,一般情况下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当然,在欧美多国的儿童保护法律中,最受推崇的还是相关“剥夺监护权”的条文。这在美国《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和《儿童保护法案》中都有明确体现。在德国民法典中也有类似规定。

“剥夺监护权”能在欧美长久合法推行的重要基础就是广泛的社会福利机构支撑以及全民的积极举报参与。在美国,如果认为儿童处于安全风险中,法院首先会将儿童安置在紧急保护监护机构(一般为儿童庇护所),更小的孩子会首先被转移到寄养家庭。案件审理结束后,如果确定终止其父母监护权,法官将根据儿童年龄的情况,再决定将儿童安置在永久收养家庭。同时,在美国防治虐童的相关法律中,还有一款名为“强制报告”的制度:公民遇到疑似儿童虐待个案的情形都有向儿童福利机构举报的义务,而医生、护士、教师、警察等公共行业人员还负有法定举报义务,未举报者会被以失职论处。

反观中国,拿剥夺监护权一则来说。我国1987年开始实施的《民法通则》中已有类似规定,此后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文件中也不乏规定,但30年来,这一条文终究成了“僵尸条文”。

其中原因有多方面。例如,法律本身有待细化,权责不清晰。在中国,尽管承担未成年权益维护职能的监管机构众多,但这些机构都并非执法部门,作为执法部门的公安,又只受理违反治安管理或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的案件,所以反倒在儿童权益保护这块留下空白。

另外,中国儿童权益还缺乏全方位的保护基础。例如,我国缺乏像美国儿童福利局那样的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剥夺父母监护其实容易,但关键是解决孩子的安置问题很难。同时,鉴于“家事”和“国事”的传统思维区分,中国人普遍在遇到相关事件时报警率也偏低。

所以,我国从根本上介入母亲贩卖亲生子女等类似儿童权益案件依旧面临着很大的难题。决不止于法律的健全,更在于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佰佰安全网延伸阅读: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接送、中转、收买、贩卖儿童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中并没排除被拐卖对象的亲人;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有出卖得利之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拐骗、绑架、接送、中转、收买、贩卖儿童的行为,只要有拐、卖行为之一即可,拐来孩子未卖或是仅仅实施了卖的行为,只要从中渔利,都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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