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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夫妇使用扶梯摔伤 起诉商场被判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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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2-14 14:40:21
  • 来源: 澎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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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据消息,近日,一起老人使用扶梯摔伤诉商场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终审裁定商场不承担责任。

七旬夫妇使用扶梯摔伤 起诉商场被判无责任

据消息,近日,一起老人使用扶梯摔伤诉商场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终审裁定商场不承担责任。

2014年11月2日,当时76岁的于女士和81岁的老伴高先生在北京西城区一家超市买完东西,准备离开超市时发生意外。超市位于地下一层,在乘电梯前,超市保安指出推车只能在地下一层使用。高先生表示东西很沉拿不动后服务员默许了。高先生以提不动货物为由,执意将手推车推上自动扶梯。上了扶梯后不久手推车便打滑翻倒,高先生和于女士也摔倒在扶梯上。根据高先生描述,老伴“顺着滚梯滚了一圈”。事故造成于女士身上两处骨折。经过手术后,于女士瘫痪在床,并被鉴定为七级伤残。于女士原本就患有严重骨质疏松、腔隙性脑梗死、帕金森综合症等疾病,瘫痪后生活更是不能自理。

于女士认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自己上电梯时摔伤,遂将超市告上法庭,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于女士表示,超市没有张贴警示标志告知手推车不能上电梯,没有服务人员协助自己拿东西或告知危险不能推车上电梯,也没有及时按下电梯的停止按钮,阻止危害发生,是造成自己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判令商场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44万余元。超市方面则称,于女士爱人强行将购物车推上扶梯后导致于女士摔伤。扶梯正常运行,不存在安全问题,且保安已进行了劝阻,但于女士不听,购物车翻车后超市人员第一时间救助,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西城法院一审驳回了高先生的请求。高先生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今年10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法院认为,于女士在起诉中自认工作人员已经告知购物车只能在地下一层使用,那么可以认定,超市已经尽到了事前提醒任务。专门的服务员或者工作人员对顾客进行直接告知的效果,要比张贴警示标志要更加直接有效。高先生没有听从商场工作人员的提示,将购物车推上电梯的行为是导致购物车翻车的主要原因。事件的发生是高先生的行为所导致的。购物车不宜上台阶型的电扶梯应该是一般常识。行为人对风险应当并且可以预见。据此法院作出终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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